时间:2020-05-27 10:57:55来源:融易新媒体
近日,一份付某钟某二人受贿罪二审刑事判决书将迪安诊断旗下的重庆迪安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曾用名:重庆迪安圣莱宝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牵扯在其中的事实公之于众。
刑事判决书中指出,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1年6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付某、钟某在分别担任黔江中心医院院长助理兼检验科主任和院长助理兼财务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圣莱宝检验公司和亚中公司谋取利益,伙同时任黔江中心医院院长张翼林共同收受圣莱宝检验公司1770.064787万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付晓与钟华共同收受亚中公司业务员刘院生3万元、付晓收受亚中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伟48万元。
被告人付晓、钟华共同收受圣莱宝检验公司1770.064787万元的事实如下:
2010年,重庆市黔江中心医院在创建三甲医院时,检验科主任付晓与时任院长张翼林商量,由黔江中心医院与圣莱宝检验公司合作成立黔江分中心,负责黔江中心医院尚未开展的检验项目,并由付晓负责与圣莱宝检验公司协商合作事宜。付晓与圣莱宝检验公司负责人尹某谈合作过程中,付晓与尹某商量,因黔江中心医院与圣莱宝检验公司合作成立黔江分中心,需要黔江中心医院院长张翼林同意,黔江分中心成立后的运行、付款等各环节需要黔江中心医院财务科科长钟华的支持,要求圣莱宝检验公司将其从黔江分中心所得90%的收入中,除去成本后将70%的利润分配给付晓和张翼林、钟华,三人按3:3:1比例进行分配,尹某表示同意。随即,付晓将与尹某的协商结果告知了张翼林、钟华,二人均赞同。
2010年12月25日,张翼林代表黔江中心医院与圣莱宝检验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某签订了为期十年的《合作经营合同》,合同约定“黔江中心医院以房屋场地出资,占股10%,圣莱宝检验公司以黔江分中心业务所需设备300万元出资,占股90%;黔江中心医院在人员招聘等其他事宜负责协助,经营管理、招聘人员工资、福利等由圣莱宝检验公司承担,风险和利润按占股比例承担。”2014年,因圣莱宝检验公司被迪安公司收购,公司更名为重庆迪安圣莱宝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安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叶某,黔江中心医院院长变更为刘某,双方于2014年12月17日签订了一份《补充变更合同》,除将中心医院占股比例变更为12%,迪安公司占股比例变更为88%以外,黔江分中心的运营模式以及圣莱宝检验公司给付晓、张翼林、钟华的好处费比例及方式,迪安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均同意保持不变。从黔江分中心成立以来,付晓、钟华及张翼林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在黔江分中心的成立运行、收入款项拨付以及分中心的检验项目安排等方面为圣莱宝检验公司谋取利益。从2011年6月开始,被告人付晓、钟华及张翼林按照与尹某的协商结果,逐月从圣莱宝检验公司分取与其比例对应的金额,直至2018年5月。期间,三人为利益得到长期保证,融易新媒体,分别以各自亲属或者朋友的名义与圣莱宝检验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为防止事情败露,三人商议,由谭某(代张翼林收取贿赂,另案处理)牵头成立了四家咨询公司走账。
经鉴定,从2011年6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付晓、钟华和张翼林共同收受圣莱宝检验公司、迪安公司共计1770.064787万元(其中,付晓分配金额为758.599152万元,钟华分配金额为252.866482万元。)而此处的迪安公司便是重庆迪安圣莱宝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由上述资料可知,圣莱宝检验公司在2014年被收购后更名为重庆迪安圣莱宝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天眼查信息显示,重庆迪安圣莱宝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现在名称为重庆迪安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是由杭州迪安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100%控股的下属公司。而杭州迪安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是A股上市公司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迪安诊断 证券代码:300244)的下属全资子公司。
资料显示,迪安诊断主营业务是面向各种综合医院与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体检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以提供医学诊断服务外包为核心业务的医学诊断服务整体解决方案。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为陈海斌。
而在二审期间,关于上诉人付晓、钟华等共同收受1770余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的问题还展开了讨论,最终,法院认为上诉人付晓、钟华等共同收受圣莱宝检验公司1770余万元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二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不构成受贿罪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