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1 08:37:30来源:融易新媒体
本报记者 秦玉芳 广州报道
据中国裁判文书官网近日公布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江南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江南银行”)此前一笔贷款业务中,因担保人签名被“伪造”被判担保无效,法院认为江南银行对其经办工作人员如此明显违规行为也没有作出合理说明,不能认定善意。
伪造签名的担保合同如何通过审核并发放了贷款?常州银保监局在举报答复书中也指出,江南银行在该贷款形成过程中存在贷前调查不详细、贷中审查不严格、贷后检查不到位等情形,造成贷款不良。
近年来江南银行频陷贷款业务纠纷,也屡遭监管处罚,今年1月份,江南银行连收7份监管局罚单,违规事项主要包括信贷业务、同业授信不审慎等。
非本人签名 担保被判无效
判决书显示,2015年10月赵某以购铜为由与江南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自2015年10月19日至2016年5月10日期间,江南银行向被告赵某发放借款200万元;旗帆公司、顾嘉龙、逸卓公司、富沃德公司与该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做担保。截至2016年11月,上述贷款逾期。
根据日前公布的一审判决书显示,上述贷款保证合同中,融易新媒体,顾嘉龙、富沃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昌门、被告逸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剑波的签名均非本人所签,担保被判无效。二审法院驳回江南银行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判决书,江南银行自认股东会(董事会)同意担保意见书、保证合同中“蔡剑波”“周昌门”的签名均非本人所签。
判决书指出,逸卓公司提交了常州银监分局举报答复意见书一份,该意见书建议对涉案合同中被告逸卓公司财务报表、印章和蔡剑波签字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并认为原告江南银行在该贷款形成过程中存在贷前调查不详细、贷中审查不严格、贷后检查不到位等情形,造成贷款不良,同时,对辞职员工未进行全面的资料交接,导致贷款业务资料不全。
一审法院认为,江南银行作为一家专业金融机构,对保证合同的注意和审查义务应高于普通民间借贷当事人,在明知保证合同中富沃德公司、逸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名非本人所签,公章不法定代表人本人所盖,亦无股东会决议(本案保证合同形成时间早于股东会(董事会)同意担保意见书形成时间)和相关授权文件的情况下,仍然与2家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未尽足够注意和审查义务,不能认定善意,因其自身瑕疵造成保证合同自始不成立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某城商银行广州地区支行长告诉记者,企业向银行借款但信用条件不够时,多会采用增加第三方担保的形式增信。按照监管规定,担保方进行担保时也要按照贷款的标准进行审核面签,且必须经过股东或董事会决议,银行业务人员必须在场,确认本人签名。“不过具体操作中,客户经理违规操作的情况也比较多,一旦贷款出现逾期,就会出现责任纠纷。”
违规担保情况下,为何还能通过审核并成功放款?江南银行相关人士告诉记者,目前上述涉案贷款已收回,对于其他方面的问题暂不方便回复。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指出,按照正常程序,担保协议签署时必须银行人员在场,且银行在审查时也会对担保真实性进行重点核查,如果出现非本人签字仍放贷的情况,银行都会存在过错,一旦出现贷款逾期诉讼,担保往往被判无效。“这种情况其实比较多见,主要是银行客户经理为了完成任务考核办理业务与客户串通进行违规操作。”
频陷借款诉讼纠纷
近来江南银行频陷金融借款诉讼纠纷。据天眼查数据显示,1月份以来法院公布的该银行相关执行裁定书、民事裁判书的金融借款纠纷文书达80余项,单笔涉诉金额多在千万元左右,主要集中于制造业、批发零售等领域。
联合资信此前在信用评级报告中就曾指出,江南银行贷款行业集中度高,面临一定的业务集中风险。年报数据显示,2019年江南银行制造业和批发零售业贷款余额分别为613.4亿元、298.7亿元,占贷款总额比分别达31.17%和15.18%。前十大贷款客户中,仅制造业企业就占据6家。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研究员熊启跃此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经济下行环境下,各地企业信用风险加剧,以地方企业和个人客户为主要客群的地方银行资产质量压力更加凸显,各家银行也在通过核销催收、债转股、证券化、转让资管公司等多种方式加紧清收处置,化解不良压力。
江南银行在日前发布的年报中指出,2019年该行加强不良核销,充分利用有效资源和政策,依法合规开展核销工作;2019年该行核销或转出不良贷款20.95亿元,较上年减少3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