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12 00:16:41来源:融易新媒体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8日讯 5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2号)。厦门证监局对邹济达以及贾小东、冯海霞分别涉嫌内幕交易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创业”,000557.SZ)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2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2016年2月1日,西部创业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方案实施完毕后,宁夏国营集团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2017年2月底,西部创业董事长王某林和中介见面,期间中介向王某林推荐收购唐山境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境界”)。2017年3月9日,西部创业王某林、副总经理王某杰与中介当面洽谈收购唐山境界有关事项,王某林指示王某杰负责推进收购事宜。当天,中介与王某杰、刘某昭等人就收购唐山境界有关事宜召开会议。2017年3月20日至3月22日,西部创业柏某等一行人实地考察、调研唐山境界,并与唐山境界实际控制人黄某彬等人接洽,共同商讨唐山境界股权收购事宜。
2017年3月31日至4月9日,西部创业委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人员对唐山境界开展尽职调查。2017年4月7日,西部创业投资发展部召开部门会议,会上介绍了公司正在推进的唐山境界等项目情况,要求部门人员做好保密工作。邹济达之女邹某桢作为投资发展部员工,参加了本次会议。
2017年4月11日,西部创业印发《西部创业并购唐山境界实业公司专报》,主送宁夏自治区相关领导及宁夏自治区国资委。2017年4月27日,西部创业召开党委会议,研究同意签订关于以发行股份和/或支付现金方式收购唐山境界部分股权的《合作意向书》。2017年4月28日,西部创业与唐山境界及黄某彬、黄某天三方签订《合作意向书》。当日下午收盘后,西部创业以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为由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停牌。
2017年5月2日,西部创业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5月31日,西部创业发布筹划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公告,称拟通过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某标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2017年6月30日,西部创业再次发布筹划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公告,称拟通过发行股份并配套募集资金方式购买唐山境界部分股权。2017年9月11日,西部创业发布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
西部创业收购唐山境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重大事件,在未依法公开前为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7年3月24日,公开于2017年5月31日。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3月24日至2017年5月31日。
王某杰、刘某昭作为西部创业班子成员,参与了初步洽谈、实地考察、组织中介机构尽职调查、签订合作意向书等重大决策,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17年3月24日。邹某桢作为西部创业投资发展部员工,参加了2017年4月7日投资发展部部门会议,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17年4月7日。李某华时任宁夏自治区国资委主任,通过协调中介引荐重组标的、听取汇报、实地考察等方式知悉内幕信息,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林时任西部创业董事长,参与并主导了西部创业收购唐山境界股权事项进展,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17年3月24日。
经查明,邹济达以及贾小东、冯海霞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邹济达与王某杰、刘某昭存在通话联络。2017年3月26日11时22分,邹济达拨打刘某昭手机,通话时长6分22秒;同日21时32分,邹济达拨打王某杰手机,通话时长19秒。
“邹济达”证券账户于2017年3月2日开立。2017年3月27日至4月21日,邹济达使用自有资金,操作“邹济达”证券账户累计买入“西部创业”9.95万股,累计成交金额64.98万元,其中1万股于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卖出,8.95万股于内幕信息公告后卖出,累计亏损14.00万元。“邹济达”证券账户在2017年3月开立,开户后一年内仅交易“西部创业”一只股票,且买入时间均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该账户首次买入“西部创业”日期在邹济达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刘某昭、王某杰通话后的第二天,第二次买入“西部创业”日期为邹某桢知悉内幕信息后的第一个交易日,相关交易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特征明显异常。邹济达对上述异常交易行为不能提供正当理由或合理解释。
厦门证监局认为,邹济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邹济达处以4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