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12 13:03:34来源:融易新媒体
4月6日,裁判文书网披露金华婺城区人民法院一份判决,显示金华银行被虚假合同骗取贷款180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6月,浙江日金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日金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青在金华银行取得1800万元授信额度,并分别用虚假购销合同等贷款资料,与金华银行签订两份900万元的贷款合同取得贷款,在贷款到期后未能归还,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
对于这两笔贷款,判决书中有详细披露。
判决书显示,2014年中旬,日金公司因资金紧张,准备向金华银行贷款600万左右用于经营,但银行需要有固定资产抵押。这时同样需要贷款的程某找到日金公司,表示可以找到抵押物,并且以日金公司名义贷款,两人分别使用其中部分贷款,曹某青表示同意。
之后,曹某来到金华银行并提出需要贷款2000万元。金华银行评估抵押物发现只能贷款900万元,并在核查后同意日金公司按照提供的抵押物1:1的比例配置担保贷款。
曹某青伙同程某向金华银行提供了虚假购销合同等贷款资料,并使得金华银行给予日金公司1800万元贷款额度,其中900万元贷款抵押房产作为抵押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另外900万元由曹某青找到担保人之后签订了担保贷款合同。
贷款陆续到账后,曹某青将其中900万元给予程某使用,其余贷款用于归还之前的欠款和公司日常生产经营。
由于曹某青经营不善,融易新媒体,日金公司在贷款到期后无法归还银行欠款,2015年6月,日金公司向财政局申请了政府应急周转资金办理了转贷,但日金公司自2015年9月其便开始不能正常付息。经金华银行调查,发现日金公司借款并未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将用于公司生产经营,而是用到了其他用途。
2016年3月,金华银行向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日金公司归还1800万元贷款以及支付利息。随后法院对两笔贷款分别作出了民事判决,并将抵押房产拍卖,挽回银行损失844万元。
以上内容可以认定,日金公司与曹某青用虚假购销合同骗取金华银行贷款。2018年10月19日,曹某青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20年1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法院认为,日金公司、曹某青以虚构贷款用途,骗取银行贷款,导致贷款逾期不能归还,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但是在金额认定上,法院采用了辩护人提出的其中一笔900万元贷款已提供足额抵押担保,不应计入犯罪金额的辩护意见,同时,日金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曹某青儿子每月归还金华银行35万元直到还清贷款。
最终,婺城区人民法院决定依法对曹某青从轻处罚,并判处曹某青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日金公司罚金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