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05 08:03:41来源:融易新媒体
近日,据裁判文书网发布的《朱玉军贪污、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原枣庄银行副行长朱玉军利用职务便利,贪污220万元,受贿479.76万元,被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10万元。此前,2019年4月,枣庄市纪委监委通报称朱玉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枣庄市纪委市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值得注意的是,在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前后不到1年时间里,枣庄银行先后有包括董事长及副行长在内的多名高管被查。与此同时,成立于2002年、前身为枣庄市城市信用社的枣庄银行经营状况也堪称“每况日下”。截至2019年末,枣庄银行总资产为241.2亿元,营业收入、净利润“双降”,净利润8176万元,同比下降24%,甚至创下10年来的最低点。
据公开资料显示,朱玉军2005年9月任枣庄市城市信用社党组成员、纪检组长,2007年2月至2012年6月任枣庄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组成员、纪检组长,2012年7月至2017年6月任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党委委员)、纪检组长,2017年6月至2019年3月任枣庄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随着朱玉军判决书的公开,枣庄银行多位支行长的违法违规细节也随之揭开。
01
核销银行贷款偿还私贷
侵吞公款220万元
2012年11月,朱玉军借职务之便,筹措资金200万元出借给滕州华海集团负责人孙某,双方约定月息3%,相当于年利率36%。之后,孙某按月正常支付利息直至2014年4月。2014年5月,朱玉军发觉孙某的公司经营困难,担心其无力偿还借款本息,多次向其索要200万元本金及6万元当月利息,但孙某无力偿还。
担忧自身利益因此受损,朱玉军通过安排下属核销贷款以侵吞公款。他在明知孙某公司不具备贷款资格且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安排枣庄银行解放路支行行长吴某向孙某实际控制的滕州沁园春茶叶礼品有限公司发放贷款220万,以收回个人借款本息。
2015年12月,朱玉军再次安排枣庄银行吴某、颜某等人上报此笔贷款,将该贷款予以核销,由此侵吞公款220万元。
02
伙同支行行长受贿
财物价值近500万元
朱玉军安排多名枣庄银行下属支行行长为他人在股权转让、贷款审批、抵押物变更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贿送财物共计479.76万元,包含家具、现金、房产等。
2012年至2019年,朱玉军利用职务便利,安排时任枣庄银行君山路支行、解放路支行行长周某,为王某实际控制的企业在申请办理贷款期间谋取福利,并收受王某贿送的价值8万元的红木家具一套,价值103万元的住房一套。
2016年8月至2017年6月,朱玉军利用职务便利,安排枣庄银行开发区支行行长宋某在枣庄银行股权转让中,为枣庄银行法律顾问朱某提供帮助,收受朱某300万元。
2016年至2018年,朱玉军利用职务便利,安排枣庄银行薛城支行行长宋某、君山路支行行长王某、时任风险管理部经理张某等人,为刘某经营企业办理更换抵押物时提供帮助,并通过超过同期他人借款利息放贷、将房屋认购款变为借款收取利息的方式,收受刘某51.93万元。
2017年,朱玉军利用职务便利,安排枣庄银行开发区支行行长杜某为朱某在办理贷款等方面提供帮助,曾以低于市场价从朱某开发的小区购买住房一套。
03
犯受贿罪、贪污罪获刑13年
另有多名高管落马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认为,朱玉军是经国家机关批准任命的在国有参股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违规发放贷款以收回个人借款本息的方式侵吞公款220万元,侵吞公款数额巨大;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797604.2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朱玉军犯受贿罪、贪污罪,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1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以来,枣庄银行已有多名中高层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除了本案中的枣庄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朱玉军,还有枣庄银行行长助理、济宁分行行长李新亚,枣庄银行君山路支行行长杜方,枣庄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刘永,枣庄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吕士伟等,以上4名被审查高管的违纪违法事实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其中,检察机关以贪污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吕士伟刑事责任,以受贿罪追究刘永刑事责任。
04
银行经营状况滑坡
净利润创10年最低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