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24 22:11:21来源:融易新媒体
本报记者杨井鑫北京报道
3月中旬,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二审民事判决书,招商银行北京万通中心支行在一笔金额6000万元的委托贷款中,委托贷款合同和委托贷款抵押合同因约定利率违背现行法律规定被判无效。况且,由于贷款企业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状态,对抵押无效的认定让银行的追债丧失了优先受偿权利。
据《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委托贷款此前在银行业务中盛极一时。资金富裕的企业出资放贷,银行做媒介稳赚中收,缺钱企业则能获得资金,可谓多方“共赢”。随着规模的迅速增长,市场上委托贷款也出现各种乱象,部分利率比肩民间借贷。从业务模式上看,委托贷款的风控很重要的一环在于抵押物。然而,委托贷款约定利率如果超出国家规定,一旦发生风险其抵押很可能将被认定无效。
3月“短贷”拖欠8年
民事判决书显示,2011年8月,招商银行北京万通中心支行与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创展”)签订了一份《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约定后者为有效运用其自有资金,委托招商银行向山东枣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枣城置业”)发放委托贷款6000万元,贷款类别为流动资金贷款,资金用途为支付工程款。同时,合同明确约定贷款利率为月利2%,期限为3个月。
接受了中泰创展委托后,招商银行北京万通中心支行与枣城置业也签订了一份《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融易新媒体,为保证合同中项下债务本息能够得到按时足额偿还,枣城置业提供了两块自有的商业用地作为抵押,其估值超过1.8亿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6年3月,枣城置业因经营不善,连年亏损“资不抵债”,向枣庄市区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三个月后法院受理并指定了公司管理人。
2016年8月,招商银行向枣城置业提交了一份债权申报书,明确了6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债权中包括企业未偿的贷款本金5859万元和利息9808万元,共计超过1.56亿元。
表面上,招商银行北京万通中心支行申报的1.56亿元债权对应的是委托贷款已抵押的两宗土地,在企业破产重整中能够享有优先受偿权。
但是,2017年11月,枣庄市区人民法院裁定枣城置业重整计划草案,其中明确表示公司名下所拥有使用权的4块土地,均设有他项权,原则上本应立即出售以偿还担保债权人,但上述担保物中的不动产为枣城置业重整未来经营所必需,因而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予变现。担保债权人就该特定资产将获得全额清偿。此外,重整计划中提及,生效法律文书对债权人的债权数额重新作出确认的,则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重新计算受偿金额。
换句话说,在破产重整中,由土地作为抵押担保的贷款将获得清偿,而招商银行给予的委托贷款也在其列。但是,2018年7月,枣城置业向区法院起诉招商银行北京万通中心支行,请求法院判定后者的债权抵押权无效,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据记者了解,由于企业已经进入重整计划,债权抵押权的有效和无效直接决定债权能否全部清偿。招商银行与枣城置业的分歧在于委托贷款合同和委托贷款抵押合同两份合同的有效性上。招商银行北京万通中心支行此前也曾以1.5亿元债权的名义要求案件转至北京三中院审理,但是一直未能如愿。
被裁定高利违法抵押无效?
对于委托贷款月利2%(年化利率24%)的贷款是否有悖现行法规,招商银行北京万通中心支行与山东枣城置业有限公司存在很大分歧。
在一审中,法院认定招商银行北京万通中心支行申报的《委托贷款抵押合同》项下的债权抵押权无效,依法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中提及,中泰创展与招商银行北京万通中心支行为了逃避金融监管、违规从事民间借贷牟利,分别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并约定了年利率24%的借款高息,明显属于规避法律的行为,故应认定上述合同无效。由于《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作为主合同无效,《委托贷款抵押合同》作为从合同也当属无效。
对此,招商银行不服,并于2019年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招商银行认为银行贷款种类包含委托贷款,不存在逃避监管问题。对于一审法院认定委托贷款合同无效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如何处理的问题批复》,但是该批复中的企业借贷合同是指企业之间直接签订的借贷合同,不包括银行实施的委托贷款,否则委托贷款业务全部为不法,后果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