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19 11:07:17来源:融易新媒体
近日,祁阳县人民法院披露一起冒名贷款的民事判决。
2018年,王某因购房需要贷款,去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打印征信记录时,被告知在祁阳农商银行有贷款未偿还,已被记入征信黑名单。
据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中显示,王某共有三笔负面信息,即2007年8月5日逾期金额10000元、2007年12月23日逾期金额30000元,机构为湖南祁阳农商银行;2008年1月28日工商银行永州市分行发放的贷记卡,帐户状态“呆帐”。
事实上,2007年8月5日,王某曾在祁阳农商银行贷款一万元,但对之后3万元的贷款并不知情。
发现问题后,王某找到祁阳农商银行,根据银行出示的一份《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借据》显示,2007年12月23日,王某借款金额为3万元,融易新媒体,利率为月息0.96%,借期一年。经辨认,该借据上签名并非王某本人所签,是其前夫冒名所签。
祁阳县人民法院表示,综上所述,祁阳农商银行与“王某”2007年12月23日签订的贷款借据,签名并非王某本人所签,系他人冒签,原告并不知情。因此该借款合同对原告王某无效。
法院一审判决:原告王某与祁阳农商银行2007年12月23日签订的《贷款借据》无效,祁阳农商银行应立即消除王某的不良征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