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18 03:07:28来源:融易新媒体
3月16日,裁判文书网披露榆次区人民法院判决,对榆次农商行440万贷款案一审宣判。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张某,男,1970年11月出生,捕前系榆次区村民。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向山西榆次农商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450万元,期限1年。张某申请贷款时,向银行提供虚假纳税资料、财务资料、个人资产证明、签订虚假购销合同,2016年6月4日,银行向张某发放贷款440万元,借款用途为与古交市奥体商贸有限公司购买男、女鞋。
该笔贷款发放当日,张某全部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截止2017年8月,张某欠贷款本金440万元,欠息596138.21元(该数据由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张某供述,“贷款还了四个月利息后不再偿还,2017年底更换联系方式,银行的工作人员就找不到我了。曾和银行协商分期,没有协商成功。”
能从银行骗取440万元贷款,除了提交虚假资料,银行方面未对真实性展开调查也是原因之一。
据榆次农商行经纬支行客户经理证实,对张某申请贷款一事进行过信贷审查,审查未发现问题,但没有对其进行真实有效性调查,是工作失误。
榆次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人民币440万元,至今未能偿还,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融易新媒体,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