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17 20:10:38来源:融易新媒体
本报记者慈玉鹏张荣旺北京报道
3月1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示一起判决书,显示富滇银行方面与云南教育基金会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落定。富滇银行方面一审被判支付云南教育基金会损失本金2500万元及相关利息,提起上诉后,二审被驳回。
双方纠纷源于一起诈骗案。2011年到2014年间,富滇银行原海源北路支行行长(以下简称“海源北路支行”)雷某虚构多份定期存款合同书,最终造成云南教育基金会损失2500万元本金,富滇银行被判支付该基金会本金及相关利息。
2500万赔付
2011年至2014年间,雷某虚构不属于富滇银行业务的定期存款合同,以银行的名义与云南教育基金会共签订了7份合同。
法院认定,上述7份合同累计涉及金额共为7400万元。其中,2011年至2013年期间,云南教育基金会与海源北路支行先后签订5份定期存款合同书,涉及金额共4900万元,云南教育基金会已收回上述5份合同约定本金、利息及财务费用等。
但风险在后两份存款合同上暴露出来。2014年,云南教育基金会与海源北路支行先后签订两份定期协议存款合同书,一份涉及金额500万元,另一份涉及金额2000万元,双方约定基金会将款项存入相关账户,并办理指定理财账户划款。两份合同期限均为12个月,存款利率均为年10%。
上述两份合同中,双方约定,海源北路支行负责资金安全,并承担法律责任及本金利息的损失赔偿;如逾期不能支付,海源北路支行将赔付相关存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
法院认定,云南教育基金会存款进入相关结算账户后,并未转为定期存款,而是由基金会出具转账支票转款至案外人,基金会主张系按雷某要求出具空白转账支票,雷某在其所涉的刑事案件中对此予以认可。
从资金流向上来看,雷某将500万元款项转账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青树公司”)。但司法会计鉴定显示,常青树公司在本案中的往来资金最终平为零,无应付资金。即常青树公司至目前为止,未占用云南教育基金会的资金,实际用款方为云南德华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老板张某;另外,雷某将部分款项投资寻甸三月三海会寺极乐塔项目,但款项并未收回,最终致使云南教育基金会损失本金2500万元。
该案中,云南教育基金会的操作同样有些蹊跷。相关资料显示,云南教育基金会的财务核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未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在海源北路支行给予银行利息结算凭证的情况下,对并非存在捐赠事实的业务核算为捐赠收入。
某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基金会可以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捐赠收入可以免税,但投资收入不可以,应缴纳所得税。”
另外,法院认定,云南教育基金会明知海源北路支行的存款并未真正作为定期存款业务存放,仍继续签订所谓定期存款合同书允许雷某将资金借给第三方使用,以获取比银行法定存款利息更高的利息。
某基金会副秘书长告诉记者,基金会和银行有多种合作方式,融易新媒体,投资理财方面是其一。记者就上述内容与云南教育基金会核实,截至发稿前并未收到回复。
“基金会与银行合作主要有几种路径,一是购买银行发行的资管产品;二是银行在公益领域方面服务高净值客户,委托基金会去执行公益项目;三是银行直接设立基金会。”专注基金会等公益领域的上海复观律师事务所主任陆璇告诉记者,“不过,多数基金会不太善于理财,风险识别能力有限,为了稳妥,他们更倾向于在银行存款。”
2500万元本金损失后,云南教育基金提起诉讼,要求富滇银行方面赔付。法院一审判决富滇银行方面支付云南教育基金会存款人民币2500万元及相关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对此,富滇银行方面不服,提起上诉,表示案涉合同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不法目的,并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两项合同无效。法院认为,云南教育基金会签订案涉合同目的为获得约定存款利息,该目的本身不具有违法性,于2020年1月驳回富滇银行上诉。
上海法询金融资管研究部总经理周毅钦告诉记者,“银行是否要为员工诈骗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看员工的诈骗行为是否构成了表见代理。”
富滇银行因支行长诈骗付出代价,银行应该如何防范此类风险?周毅钦告诉记者,“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轮岗制,例如支行行长、接触客户的一线经理要定期轮换,也可通过强制休假方式,让他人接管工作对接客户,隐藏的风险亦可及时暴露。另外,合同诈骗的关键点之一是公章,故银行印章管理十分重要,建议采用线上流程使用电子印章,实现用印审批全留痕,避免审批流程流于形式。”
牵扯多人落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