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11 09:33:10来源:融易新媒体
网上追逃2年后,山东中凯重工集团原财务总监主动投案。3月10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中凯重工集团骗贷案判决书。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4月17日,山东中凯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凯重工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中凯重工公司向东营银行胜东支行申请短期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期限12个月,用于购买风塔主体内件,并以公司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上述债务的清偿,公司董事长王某、财务总监刘某分别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
此后,王某安排刘某虚构中凯重工公司购销合同,融易新媒体,提供与实际盈亏不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东营银行胜东支行申请贷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4月22日至2016年4月21日。
2000万元贷款到账后,中凯重工公司未按借款用途使用,而是用于归还借款。
贷款逾期后,东营银行胜东支行以中凯重工公司、王某为被告,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17年3月20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中凯重工公司偿还东营银行胜东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7年12月26日,中凯重工公司公司董事长王某经传唤到案。财务总监刘某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直至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刘某主动到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侦大队投案,其到案后在公安机关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东营经开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凯重工公司通过提供虚假财务报表、虚构买卖合同,以单位名义骗取银行贷款2000万元,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刘某作为公司财务总监,系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
法院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刘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