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06 16:31:47来源:融易新媒体
协助他人骗取银行承兑汇票会受到何种处罚?
3月4日,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网公开披露判决书。判决书显示,两人因犯骗取票据承兑罪获刑。
据判决书披露,罪犯其中之一为肖某钏,是三明市远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简称远翔公司)实控人;另一人为谢某明,是原三明鸿创电子贸易有限公司(简称鸿创公司)股东。
事情发生在2013年。
彼时,鸿创公司实控人邓某与肖某商议,准备利用肖某钏实控的远翔公司与鸿创公司签订一份虚假的购销合同,向沙县农商银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
资料显示,银行承兑汇票是商业汇票的一种,银行客户在签订购销合同后,可以向银行申请该项业务。银行根据相应金额开具该种票据,持有票据的人在指定日期内可以在该行支取相应金额。
事实上,此案涉及银行承兑汇票与银行贷款类似,相当于银行前期为客户垫付相应款项,融易新媒体,客户需要在票据到期后支付银行垫付的欠款。
肖某钏同意与邓某签订合同,随后邓某指使谢某明准备鸿创公司虚假财务报表和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材料,并利用鸿创公司与远翔公司的虚假购销合同向沙县农商银行申请票面金额合计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由于办理承兑汇票业务具有一定风险,银行需向办理此项业务客户保证金。邓某与肖某钏约定,向肖某钏借款600万元充当保证金,并约定利息每天1‰。
2013年9月,沙县农商银行办理该笔业务,邓某取得1000万元的银行授信。随后邓某将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所载金额取出,用于归还债务和公司经营。汇票到期后,鸿创公司及邓某未能偿还票款,沙县银行扣除保证金后损失390.76万元。
2015年5月,沙县农商银行在遭受损失之后,一纸诉状将鸿创公司告上民事法庭,法院裁定鸿创公司赔偿银行损失。但鸿创公司依然未偿还票款,沙县农商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沙县农商银行未能获得补偿。
2017年9月,沙县公安局得到鸿创公司以及邓某等人骗取票据承兑线索,此案案发。经过调查,肖某钏、谢某明两人浮出水面,并分别于2019年5月30日、31日到沙县公安局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沙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法院认为,肖某钏、谢某明两人伙同邓某,以欺骗手段取得沙县农商银行票据承兑,给沙县农商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骗取骗局承兑罪,判处肖某钏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谢某明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六个月。
据了解,邓某已经另案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