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04 14:08:52来源:融易新媒体
日前,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以魏某、贺某祥为首的犯罪团伙,利用融资人急需资金周转,融易新媒体,索要高额好处费,逐级抽取分成牟利,并且以高额贴息诱惑他人存款,随后伪造存款单骗取湖北嘉鱼县农村商业银行(下称:嘉鱼农商行)810万元。
图:裁判文书网
组织资金存款伪造贷款资料
嘉鱼农商行被骗贷810万元
判决书显示,魏某,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于湖北省鄂州市,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本案于2017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鱼县看守所。
余某高,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咸宁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因本案于2018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同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
贺某祥,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于浙江省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本案于2018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鱼县看守所。
张某琨,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于江西省湖口县,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本案于2018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同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
郑某清,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通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因本案于2017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2月2日被逮捕,同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
因郑某清资金短缺急需融资,上述五人聚在一起策划了一场800余万元的骗贷案。
2016年9月,郑某清因资金短缺,经宋某新介绍认识了魏某。魏某称,其可组织资金在银行存款,用存款单向银行质押获取银行贷款。同年11月3日,魏某与郑某清签订协议书,约定由魏某在嘉鱼农商行存款1000万元的一年定期,并提供存款单和委托公证书,郑某清付存款金额18%的贴息和手续费。
协议签订后,郑某清按约先支付给了魏某定金10万元。随后魏某让贺某祥组织资金存款,商定给贺某祥存款金额15%的贴息和费用。随即,贺某祥又让张某琨组织资金存款,商定给张某琨12%的贴息和费用。
2016年11月11日,张某琨以给5.6%贴息为诱饵,让周某在嘉鱼农商行鱼岳支行存入了900万元的一年定期存款,该银行向周某出具了330万、300万、270万元存款单共三张。随后,魏某将周某的三张银行存单照片通过微信发送给谢某,让其伪造三张假存单,又让贺某祥找人办理假公证书。
2016年11月12日,贺某祥到湖南省娄底市找谢某领取伪造的银行存单后交给了魏某。次日,贺某祥通过张某坤找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公证处公证员贾某,同时魏某让宋某华冒称“周某”在公证处办理失实的委托公证书。而余某高在明知郑某清骗取贷款的情况下,仍以其控制的咸宁卓雅商贸有限公司与郑某清签订虚假购销合同提供给银行,帮助郑某清骗取嘉鱼农商行贷款810万元。
骗贷团伙逐级抽取分成牟利
案发后主犯获刑4年 银行被予行政处罚
2016年11月17日,嘉鱼农商行发放贷款810万元。郑某清获取贷款后,支付给魏某好处费164.5万元,其余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借款和日常开支。其中,魏某分得好处费30万元,贺某祥分得好处费49.9万元,张某琨分得好处费33.6万元,存款人周某获得贴息51万元。
新浪财经注意到,上述犯罪团伙的“经营模式”是通过给予好处费的形式委托下家寻找资金。
图:新浪财经整理
贷款到期后,郑某清无法归还该款。周某持存单向嘉鱼农商行取款时,该行发现所质押的三张存单系伪造。
另查明,贷款到期后,郑某清将现金15万元和二套房屋抵押给魏某,让其帮忙偿还银行贷款,魏某、贺某祥为了让周某延期取款,转给贺某祥45万元,贺秀祥将其中42万元给周某作为延期贴息款。
案发后,郑某清、魏某、张某琨、贺某祥被抓获到案;余某高经传唤到案;郑某清已退赃款533万元(其中有债权人陈玉琴退款23万元,郑某清抵押给银行的房屋出售获款510万元),余某高退赃款12.5万元、贺某祥退赃款27万元、张某琨退赃款33.6万元,周某退贴息款93万元(包括存款期内51万元和延期收取的贴息款42万元),共计699.1万元。另郑某清与嘉鱼农商行达成还款协议,将其夫妻名下财产抵押用于抵偿贷款本息,并取得了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