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22 20:32:30来源:融易新媒体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起金额高达2.5亿元的骗贷案,引发市场关注。
被告人韩某于2014年9月到2015年10月期间,明知自身没有归还能力,通过提供虚假财务状况、虚假的购销合同、利用自己控制的多家公司之间做借款担保等方式,诈骗银行贷款17次,目前仍有2.5亿元贷款未归还。涉事银行分别为晋中银行、晋中银行安宁支行、榆次农商行、榆次农商行金三角支行、左权农商行、左权农商行城关信用社、阜民银行。
被判处无期徒刑
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韩某,现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6月16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经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7月21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2010年到2015年左右,被告人韩某注册、控制并购买了多家公司,除晋中市新鑫驾校有实际经营业务,晋中市宝诚工贸有限公司有办公场所外,其他公司多数为空壳公司。
通过提供虚假财务状况、虚假的购销合同、利用公司之间互相做借款担保手段、冒用他人名义、编造支付土地款等,与银行订立《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个人贷款合同》,骗取多家银行贷款。最终韩某实施贷款诈骗17次,截至目前仍有2.5亿元贷款未归还。
2015年11月,韩某在资不抵债、无力偿还银行贷款以及巨额个人债务的情况下逃匿。2017年6月12日,被告人韩某被辽宁省阜新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韩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责令被告人韩某退赔晋中银行4686.88万元、安宁支行3603.91万元、榆次农商行3436.29万元(含金三角支行415.09万元)、左权农商行395.84万元、左权农商行城关信用社951.08万元、阜民银行1.19亿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5亿元;责令退赔新鑫驾校经济损失人民币84.85万元。之后,韩某不服判决,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2019年5月,韩某的上诉被山西省高院驳回,维持原判。
提供虚假合同、空壳公司担保
具体而言,韩某是如何骗贷的?
以第一次骗贷为例,韩某在明知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以自己控制的晋中中都液压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晋中银行申请贷款,用途是向晋中开发区天麒贸易有限公司采购钢材,并提供了晋中中都液压有限公司与晋中开发区天麒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虚假购销合同,并虚报晋中中都液压有限公司财务状况。
晋中中都液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韩某的二叔,韩某二叔于1995年成立该公司,2012年时候,以6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韩某。据韩某二叔陈述,“我只是该公司的法人代表而已,真正主事的是韩某,是他让我找银行工作人员在空白贷款材料上签字的,至于审核相关材料,那就是韩某和银行之间的事情了,我是真的不清楚。每次都是韩某具体安排,我只是在贷款和倒贷材料上签个名。”另据韩某雇员证言,晋中开发区天麒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是空壳公司,主要用于办理银行贷款。
韩某雇员称,贷款时候,韩某找来比较合适的报表,该雇员就拿到银行,让银行评估,实际上这些报表和贷款公司的实际情况并不一致,实际是假的。购销合同、资产负债表和税票也是虚假的。
2014年9月22日,晋中银行与晋中中都液压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14年9月22日至2015年9月18日,由晋中市邦源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担保公司依旧为空壳公司。晋中方圆会计师事务所鉴定,该公司没有实质性资产、净资产,完全没有实质性交易或交易极小。之后,银行按照合同向晋中中都液压有限公司发放贷款,受托支付给晋中开发区天麒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韩某取得上述贷款后,支付给山西鸿杰房地产有限公司。
贷款到期后,被告人韩某支付了利息126.54万元,其余款息至今仍未归还,给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支行造成损失873.46万元。其余16次骗贷手法大同小异,韩某一次次得手,最终无力偿还逃匿。
“没有核实贷款资料真假”
经手放贷的银行员工为何没有发现骗贷事实呢?某银行行长刘某:“韩某以资金周转为由,自己做担保,分别以不同公司的名义向我行贷款,韩某的伟力达运输公司在我来之前就有贷款,后来才知道他都是实际控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