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08 08:36:56来源:融易新媒体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宁银罚〔2019〕4号)显示,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科融通”)宁夏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违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决定:对于违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对海科融通宁夏分公司给予警告,并对对单位处以7万元罚款;对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单位处以20万元罚款,对1名相关责任人处以1万元罚款。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海科融通成立于2001年4月,注册资本2.558亿元,实缴资本2.158亿元。央行官网显示,2011年12月,海科融通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于2016年12月续展,有效期至2021年12月。
加上本次罚单,海科融通年内已收到5张罚单,累计遭罚没128.6万元。2019年8月7日,海科融通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违反《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对其处以罚款3万元。2019年7月29日,海科融通辽宁分公司违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18万元。
另外,据华夏时报报道,3月12日,央行成都分行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海科融通成都分公司因违反银行卡收单业务相关规定,被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6238.31元,并处55万元的罚款。2月,海科融通广西南宁分公司存在违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银行卡收单业务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行为,央行南宁中心支行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6万元。
支付业务和银行卡收单业务可谓是支付机构罚单的重灾区,这一点在海科融通身上体现的更淋漓尽致。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不完全统计,海科融通自2016年之后至今收到央行相关罚单已达10张之多。2016年8月,海科融通因违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相关规定被罚6万元。2017年8月,海科融通湖南分公司又因违反银行卡收单业务相关规定被央行长沙中心支行警告,并罚款3万元。2017年11月14日,海科融通山东分公司因违反支付结算业务规定,被罚款3万元。2018年7月9日,央行合肥中心支行公布的罚单显示,海科融通安徽分公司因违反银行卡收单业务相关法律制度规定,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9万元罚款。2018年12月,海科融通湖北分公司因违反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定被处罚款1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银川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序号 企业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1 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宁银罚 〔2019〕4 号 违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给予警告,并对对单位处以 7 万 元罚款。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