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04 20:06:48来源:融易新媒体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济银罚字〔2019〕第29号、第30号)显示,金运通网络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运通支付”)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决定: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金运通支付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以103万元罚款;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以30万元罚款;对金运通支付合计处以133万元罚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处以6万元罚款。
金运通网络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是山东金升集团投资控股设立的一家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服务企业。金运通支付于2014年7月10日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全国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证(编号:Z2026437000017),融易新媒体,是国内首家建立在实体批发市场基础上的互联网支付公司。
此前,金运通支付曾因违反支付结算业务规定连续3年遭央行处罚。据人行济南分行“济银罚字〔2018〕第20号”、“济银罚字〔2018〕第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金运通网络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因“违反支付结算业务规定”,被处以警告,并处91万元罚款;该公司1名相关责任人也被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此行政处罚的决定日期为2018年12月7日。
2017年11月,济银罚字(2017)第3号行政处罚信息显示,金运通支付因违反支付结算业务规定,被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罚款20万元;2016年6月,济银罚字(2016)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金运通支付同样因违反支付结算业务规定,被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罚款3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序号 企业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 作出行政处罚 备注 1 金运通网络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济银罚字〔2019〕第29号、第30号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金运通网络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以1030000元罚款;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以300000元罚款;对金运通网络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合计处以1330000元罚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处以60000元罚款。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2019年12月20日
决定机关名称
决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