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04 03:00:26来源:融易新媒体
日前,桐乡市人民法院披露一起假合同+已售房产骗取银行贷款的案件。
经法院查明,2013年2月20日、3月28日,融易新媒体,被告人王某通过伪造产品购销合同,并以形式上登记在其妻子名下,但实际已出售的房产作抵押,向招商银行嘉兴桐乡支行先后申请贷款420万元、73万元。
上述两笔贷款到账后,王某将所得贷款用于归还其个人借款或其他开支。
另查明,2014年10月19日,因王某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上述贷款利息,招商银行桐乡支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归还上述贷款本金及所欠利息,在该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王某涉嫌经济犯罪,遂驳回招商银行桐乡支行的起诉,并将该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至桐乡市公安局,桐乡市公安局以王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侦查。被告人王某至今仍未归还上述贷款。
截止案发,王某已支付贷款利息55.55万余元。
据证人高某表示,“2005年左右从王某手中购买了小区联建房,支付房款签订了简要转让合同,装修后已入住多年。2014年12月,法院的人找上门来,才知道王某将自己房子用于抵押贷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采用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490余万元,至今仍未归还,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法院一审判决,王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归还招商银行损失本金49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