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03 09:27:27来源:融易新媒体
新华社北京12月27日电(记者李延霞)为促进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规范健康发展,融易新媒体,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人民银行27日发布通知,从投资范围、投资集中度、流动性、杠杆率等方面对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提出具体的监管规定。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现金管理类产品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产品份额认购、赎回的商业银行或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与货币市场基金相似,现金管理类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允许投资者每日认购赎回,容易因大规模集中赎回引发流动性风险,风险外溢性强。
产品投资范围方面,《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规定,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投资于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投资集中度方面,通知分别对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机构的金融工具、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主体评级低于AAA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以及全部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等,提出了比例限制要求。
流动性和杠杆管控方面,通知规定了现金管理类产品持有高流动性资产比例下限和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上限,要求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通知同时强化投资者分散程度。对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5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要求在销售文件中进行充分披露及标识,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确保平稳过渡,通知充分考虑对银行、理财子公司经营和金融市场的潜在影响,合理设置过渡期,过渡期自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底。过渡期内,新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符合通知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存量产品,银行、理财子公司应按要求整改。过渡期结束之后,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不符合通知规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
该负责人表示,通知的出台有利于规范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运作,防止不规范产品无序增长和风险累积,稳定市场预期,推动业务规范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