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1-03 07:26:11来源:融易新媒体
员工挪用银行资金145万,算职务侵占罪?还是挪用资金罪?
12月26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认为罗某挪用湘潭农商银行资金属挪用资金罪,将刑期从5年改判为2年。
判决书显示,罗某,男,融易新媒体,1978年1月出生,原系湘潭农村商业银行岳塘支行岳塘路口分理处主任。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至2016年3月,罗某在担任湘潭农村商业银行岳塘支行岳塘路口分理处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构事实、假借他人之名在本单位办理贷款的方式,挪用本单位资金145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法院一审以罗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责令被告人罗某退赔被害单位湘潭农村商业银行145万元。
宣判后,罗某提出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从罗某的行为方式来看,一方面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另一方面又采取利用职务便利的方式,但纵观整个犯罪过程,其主要还是利用了职务便利,故本案应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法院二审改判,罗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