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2-30 17:10:48来源:融易新媒体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6日讯 据央行网站12月24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邹城市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邹银罚字〔2019〕第1号)显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济宁邹城支行存在将预算收入由“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转入其他科目违法违规行为,人民银行邹城市支行根据《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处18000元罚款。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代理支库在业务检查中,发现辖区内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有占压、挪用税款等违规、违法问题,应及时向上一级人民银行报告,上一级人民银行核实后,视情节轻重,按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对有关商业银行、信用社进行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上一级人民银行下达。有关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如下:
(一)商业银行、信用社占压、挪用所收纳税款的,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予以处罚。
(二)国库经收处不按规定设置“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核算其经收税款的,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国库经收处将经收税款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以外其他科目或账户的,视同挪用预算收入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国库经收处拒收纳税人缴纳的现金税款或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充足而拒绝划转税款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压票不按规定入账的,按《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六)对上述违法、违规业务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