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2-26 09:53:05来源:融易新媒体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8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石河子市中心支行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石银)罚字〔2019〕第6号显示,新疆石河子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石河子交银村镇银行”)核准类账户未经人民银行核准即自行开立并使用;撤销备案类账户超期备案。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石河子市中心支行给予其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根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新疆石河子交银村镇银行的大股东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持股比例为66.32%。此外,融易新媒体,新疆石河子交银村镇银行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还包括:华芳石河子纺织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7.68%,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棉麻公司持股比例为6.81%,新疆石河子开发区经济建设总公司持股比例为6.50%,石河子国有资产经营(集团)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6.50%。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二)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四)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六)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