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2-24 14:37:58来源:融易新媒体
21世纪经济报道 实 习 生 薛茹云 北京报道
12月17日,上市公司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T围海(维权)”代码,002586.SZ)发布公告称,于2018年12月14日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7000万元购买了华夏银行慧盈人民币单位结构性存款产品0243(下称“结构性存款”)。上述结构性存款于2019年12月13日到期,但未能如期赎回。
原因是ST围海在华夏银行的贷款出现了逾期。于是,华夏银行划扣了到期的理财资金及利息,用于偿还该公司在华夏银行的贷款。此前,该公司也曾发生过1亿元大额存单无法赎回的问题。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鲁冰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没有约定,银行要行使“划扣权”,实际是行使法定抵销权,需满足其法定条件。不过上述案例中,上市公司和银行有约定,银行有权就企业应还未还款项,从该公司在银行所有营业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划走。因此,银行的划扣行为具有合法性。
理财到期后被划扣偿还贷款
ST围海披露,2018年12月14日,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该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了7000万银行理财产品,产品名称为华夏银行慧盈人民币单位结构性存款产品0243,为保本浮动收益型,预期年化收益率3.10%-3.15%,投资期限为2018年12月14日至2019年12月11日。
公告称,结构性存款到期后,华夏银行宁波分行在未经公司的同意下,将上述到期理财款退还至宁波分行一般户,再由此账户划转至宁海支行账户,归还该公司在华夏银行的逾期贷款。
华夏银行有关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回应称,该行是依法合规按照协议处理的。
ST围海在公告中称,由于宁海支行1.35亿流动资金贷款已于2019年11月22 日到期,根据公司与宁波分行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华夏银行宁波分行有权就公司应还未还款项,从公司在华夏银行所有营业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划走。
ST围海不是第一次遇到类似问题。
11月16日,ST围海公告称,2018年11月,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冯全宏以上市公司名义,为公司控股股东围海控股集团的子公司浙江围海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围海贸易”)获取长安银行宝鸡支行的1亿元承兑汇票提供担保。后因围海贸易未能归还到期承兑汇票,导致ST围海1亿元大额存单到期未能赎回。
截至11月16日,ST围海无法确定该笔1亿元大额定期存单是否还在账户中,也暂时无法查询账户余额是否被划转。
ST围海称,鉴于冯全宏、围海控股、围海贸易严重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外构成越权和无权代表等原因,ST围海于10月15日以冯全宏、宝鸡支行、朗佐贸易、围海控股、围海贸易为被告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状。若法院判决公司脱保,则宝鸡支行应当返还ST围海该笔资金本金及利息。
值得注意的是,ST围海还披露,该公司及子公司在前12个月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累计金额为7.2亿元。其中,已到期赎回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总金额为2.5亿元,尚未到期(含到期未能赎回)的保本型理财产品的总金额4.7亿元。
律师称有约定直接划扣合法
上市公司在银行的融资逾期后,在同一家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存款等到期后,银行能否直接划扣?
鲁冰表示,无论是储户的存款还是理财产品,如果是其合法财产,除非双方有约定,否则非经合法措施及有权机关执行,任何人不得侵占其财产。如没有约定,银行想行使“划扣权”,实际是行使法定抵销权,需满足其法定条件。
鲁冰说,在以往的判例中,就有多起银行“划扣”储户存款,用于偿还逾期贷款而败诉的案例。在这些案例中,法院认为:首先,法定抵销权的行使要求双方互负已届清偿期的债务;其次,一方主张抵销的应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再次,法定抵销权应当是相互的,双方均可行使,但对于储户而言,其不能用自己储蓄卡中的存款来抵销贷款,如果储户主动用自己的存款来偿还欠款,则属于债务的清偿行为,而非抵销。
在鲁冰看来,一般认为,结构性存款属于理财产品,其性质和存款略有区别,但这不意味着银行可以自由行使“划扣权”。为了保障银行有权“自力救济”,目前银行往往通过约定的方式,与借款方约定“划扣权”。如在本案中,根据2019年12月17日ST围海的披露公告,公司与宁波分行在《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华夏银行宁波分行有权就公司应还未还款项,从公司在华夏银行所有营业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划走。因此,在有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根据已知情况,银行的划扣行为具有合法性。
从公告能看出,ST围海及子公司以存单质押方式,为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关联方在相应银行融资提供担保的“套路”,并不鲜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