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1-16 09:21:00来源:融易新媒体
在借贷关系中,借款人未按双方约定好的合同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时,出借人通常会通过法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因借贷出现纠纷十分常见,在无法调节的情况下,与借款人对簿公堂也在所难免。
当法院判决银行胜诉,叠加银行想尽快落实权利的时候,会出现何种情况呢?在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于日前披露的一则刑事判决书中可管中窥豹。
日前,汪清县人民法院披露,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员额法官及执行三组负责人李某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钱财。其中,对李某霖行贿的单位中就有多家银行。
判决书披露,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李某霖为延吉市众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推进案件的执行进度,分2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闫某的感谢费,总计人民币2万元。
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李某霖为吉林银行延边分行推进案件的执行进度,分2次收受该行风险部经理戚某岩的感谢费,总计人民币2万元。
2018年2月,融易新媒体,被告人李某霖为敦化农村商业银行推进案件的执行进度,收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副行长张某海的感谢费人民币1万元。
据了解,李某霖共收受贿赂款136.3万元。2019年7月,汪清县人民法院以李某霖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