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1-15 15:11:21来源:融易新媒体
日前,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刑事裁定书中,有一则农信联社主任受贿案件被披露。
裁定书显示,2012年,京山市人唐某、李某获悉做小额放贷的过桥资金业务赚钱快,遂请其姨妈桂某帮忙联系时任沙洋信用联社(后变更为湖北沙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沙洋农商银行)主任曾某云,希望通过曾某云向银行客户提供过桥资金赚取利息。
桂某随后以同学名义联系曾某云商量此事,曾某云表示同意。2012年8月,曾某云找到需要续贷的沙洋商人陈某,并约定月息3-4分向其提供过桥资金。陈某同意后,桂某等人陆续将400万元过桥资金打入陈某账户。
为感谢曾某云的帮助,桂某等人以干股分红的方式,分三次给予曾某云好处费44.8万元。曾某云用他人姓名在沙洋农商银行开立了存款账户,融易新媒体,所得好处费均打到这些银行卡之中。
2015年,因陈某未能按时全部偿还过桥资金本息,桂某等人向曾某云追讨借款,曾某云讨要借款无果,遂退还好处费44.8万元,并向桂某多支付了2万元。
2016年,沙洋农信联社改制成为沙洋农商银行,曾某云眼看事情败露,主动向上级部门陈述了其为他人联系过桥资金一事。之后,沙洋农商银行因曾某云收受好处费向沙洋县公安局报案。
2016年7月4日,曾某云归案。但在归案之后,曾某云就换了一种说法,在庭审时,曾某云狡辩称:“整个过程我没有参与出资,我拒绝了桂某等人按照利息的15%给我好处费,只是提出将这部分钱存入指定的账户中帮我完成存款任务。这些钱我一分都没用,后来如数退还给了他们,还支付了2万元利息,总计46.8万元。”
沙洋县人民法院对曾某云的辩解未予采纳,该法院认为曾某云身为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曾某云有期徒刑1年6个月。
一审判决后,曾某云坚称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9年9月29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