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1-09 11:56:25来源:融易新媒体
日前,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二审刑事裁定书,裁定书显示,湖州兴合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兴合能源)法定代表人李某贵骗取嘉兴银行、湖州银行和招商银行(600036,股吧)贷款、承兑汇票5100万元。
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间,李某贵授意金某通过虚构购销合同,伪造财务报表等方式,骗取三家银行贷款及承兑汇票共计5100万元,上述借款到期后,兴合能源无力偿还。
据裁定书披露,2015年,兴合能源向嘉兴银行湖州分行申请开具承兑汇票3600万元(其中保证金1800万元,敞口1800万元),2016年5月前后,承兑汇票陆续到期,扣除上述到期承兑汇票已偿还本金及保证金,尚有1696.45万元未偿还。
2016年5月至6月间,兴合能源向湖州银行吴兴支行申请1000万元贷款,贷款到期后兴合能源无力偿还;2016年6月,兴合能源向招商银行湖州分行申请500万元贷款,贷款到期后兴合能源无力偿还。
综上,兴合能源及李金贵、金某工骗取贷款、承兑汇票造成银行损失共计3196.45万元。
2019年5月,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该法院以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湖州兴合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李金贵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责令退缴赃款发还被害单位。
判决后,李某贵不服提出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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