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1-08 20:57:17来源:融易新媒体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今日公布的外汇行政处罚信息表(苏苏汇检罚[2019]5、6号)显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南洋商业银苏州分行”)在为企业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业务时,违反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管理规定,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苏州市中心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作出对南洋商业银苏州分行作出罚款人民币共计20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共计296.28万元的决定。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南洋商业银行成立于2014年6月9日,负责人为邱蔚。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14日,注册资本95亿人民币,陈孝周为法人代表、董事长,该公司为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是一家中国香港企业。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第十二条规定: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担保人、债务人、债权人向境内银行申请办理与跨境担保相关的购付汇或收结汇业务时,境内银行应当对跨境担保交易的背景进行尽职审查,以确定该担保合同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融易新媒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