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1-08 17:45:01来源:融易新媒体
首份单个类金融机构监管文件正式“出炉”,10月31日,银保监会官网披露的信息显示,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融易新媒体,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为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划出清理存量,严控增量;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建立分级监管和专职监管员制度等“红线”。在分析人士看来,该文件通过“开正门、堵偏门”的方式,对合规商业保理正本清源,既严厉打击扰乱市场行为的“劣币”机构,也为合规保理机构的正常经营发展提供优良的市场环境。
严把市场准入关
近年来,我国商业保理行业快速发展,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后,部分省市出现抢注现象,商业保理企业数量出现爆发式增长。据银保监会排查统计,截至2019年6月末,全国已注册商业保理企业12081家,较2018、2019年初分别增加4222家和540家;全行业注册资金8487亿元,较2018、2019年初分别增加1117亿元和457亿元。
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压实监管责任,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印发了《通知》,从依法合规经营、加强监督管理、稳妥推进分类处置、严把市场准入关、压实地方监管责任、优化营商环境六个方面指导各地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通知》从源头严防商业保理公司扩张乱象,具体提出,严把市场准入关;清理存量,严控增量;要求各地方金融监管局协调市场监管部门严控商业保理企业登记注册;在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出台前,原则上暂停商业保理企业登记注册;确有必要新设的,地方金融监管局要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形成一致意见;严格控制注册地址和股权变更,禁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变更注册地址。
《通知》还从市场准入、监督管理措施、监督管理责任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方面作了规定。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称,市场准入方面,目前商业保理企业数量过多且良莠不齐,当前应以消化存量、整顿乱象、规范秩序为主;监督管理措施方面,赋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等监管手段,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
这也是继2018年5月14日,商务部办公厅将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三大类机构制定经营和监管规则划转给银保监会后,首份单个类金融机构监管文件。
对该文件出台的意义,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黄大智分析认为,作为银保监会接管类金融机构中首份针对商业保理的文件,文件对商业保理的风险化解和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在监管职责上,对商业保理这一业务形态统一了监管规则和监管主体,也有效避免了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
为企业划“红线”
《通知》还对商业保理企业提出具体监管指标,具体分为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将逾期90天未收回或未实现的保理融资款纳入不良资产管理;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得低于融资保理业务期末余额的1%;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
“《通知》一方面对于合规发展的保理企业予以肯定,倡导商业保理公司向供应链上下游的各类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另一方面则通过列举方式阐述了商业保理经营过程中的‘红线’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等。总体而言,《通知》通过‘开正门、堵偏门’的方式,对合规商业保理正本清源,既严厉打击扰乱市场行为的‘劣币’机构,也为合规保理机构的正常经营发展提供优良的市场环境。”
《通知》中还明确提到,商业保理企业不得有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与其他商业保理企业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等。
资深互金评论员毕研广分析认为,这“七条红线”,可以说直接指向了商业保理公司的“要害”。重点来看,不得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通过网贷平台、地方交易所、资管机构、私募基金机构融资。这不仅仅是对保理公司的监管,也是对以上“融资平台”底层资产的监管。换句话说,以上的融资平台,发布的标的、收益权、理财产品、私募基金其资产底包不能是“保理业务”。
2020年6月“大限”
《通知》还进一步压实地方监管责任,明确地方政府监管职责,建立分级监管和专职监管员制度,完善跨部门、跨地区监管协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