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1-08 14:31:57来源:融易新媒体
用伪造的工商信息资料去银行申请贷款也能过审?听起来很轻浮的事情,在长安银行真实的发生过。
日前,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刑事判决书中有一起骗贷案件:刘某雄通过伪造工商企业登记基本情况,盖上伪造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章以及其他一系列虚假资料,从长安银行骗取了1000万元的贷款。
判决书显示,刘某雄确有一家企业,名为榆林市华美服装辅料加工有限公司(简称华美公司)。从天眼查查询该公司工商信息发现,该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刘某雄认缴30万元占股60%,任某忠认缴20万元占股40%。
据刘某雄供述,2013年12月,公司经营周转需要向银行贷款,但任某忠因为与其在股权上存在争议,并不同意向银行贷款。刘某雄随即伪造了“工商注册信息”、“股东决议”、“验资报告”等一系列虚假手段,将其股权篡改为占比78%,并捏造其妻子赵某为公司另一股东,持股占比22%,将任某忠彻底从这家公司抹去。
随后,刘某雄提供其与妻子签署同意申请贷款的股东决议书,向榆林市长安银行开发区银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并以属于华美公司的位于榆林市开发区只兴路南、太昌路西、面积为11940平立米的土地进行抵押。
2013年12月5日,银行同意了刘某雄的申请,并发放贷款1000万元。一年之后,刘某雄无法一次性偿还贷款,与长安银行商议后,归还100万元本金,并将其余900万元贷款办理了一年展期。
直到2015年12月,贷款到期后,长安银行多次催收刘某雄,但其拒不偿还贷款。此刻长安银行工作人员想起了去查询华美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发现刘某雄向该行提交虚假材料,此案事发。
判决书显示,至案件审理,刘某雄欠银行本金900万元,利息139.1万元。据悉,长安银行已将此笔贷款认定为损失类贷款。
2019年8月23日,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该法院认为,融易新媒体,刘某雄通过出具虚假材料,篡改公司股东等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构成骗取贷款罪。
据了解,法院审理前,长安银行榆林开发区支行对刘某雄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刘鹏雄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刘某雄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