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05 04:55:25来源:中国新闻网
本案系依法从严惩处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犯罪分子以不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社交网络、恶意软件、假冒短信等手段获取个人信用卡并冒用,或使用伪造、骗领、作废的信用卡,通过盗刷、套现、虚假交易等方式获取不当利益。这些犯罪行为不仅造成了个人财产的损失,同时破坏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社会危害性高于普通诈骗罪。通过“盗刷拒付”方式不法占有第三方财产是信用卡诈骗的典型犯罪模式。本案中,遭告人欧某不法获取并冒用他人银行信用卡,伙同张某、汪某、梁某在第三方支付公司提供给三人的POS机上进行多次盗刷,并通过不同的ATM机提现,导致支付公司使用备用金垫付信用卡持卡人拒付异议款项,即遭盗刷款项,最终骗取支付公司571 950元。此类犯罪利用信用卡先消费后支付的特征伴随的潜在风险和不法获取到的公民个人信息,不法占有他人财产,具有隐蔽性强、作案迅速便利的特征,社会危害性大,人民法院严惩此类犯罪,有助于保护公民合法财产安全,维护国家金融秩序。
案例二:利用手机秘密转移他人微信账户所绑定银行卡内资金
遭告人柏某与遭害人李某(男,32岁)系同一宿舍的室友。2019年6月至7月间,遭告人柏某使用其网购的电话卡注册昵称为×××的微信号,后将遭害人李某的建设银行卡与其注册的微信号进行绑定,并分数次将遭害人李某银行卡内人民币106 437.99元转出。其中,遭告人柏某将人民币106 437.95元转至丁某的微信里、将人民币0.04元以微信红包的方式发出。案发后丁某将人民币106 438元退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发还遭害人李某,遭害人李某对遭告人柏某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遭告人柏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故判处柏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典型意义
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微信支付以绑定银行卡的快捷支付为基础,持卡人使用本人信用卡的账号、密码、手机验证码等信息资料完成对微信转账的原始授权后,用户只要输入微信的支付密码,银行卡就会基于与微信的绑定协议完成支付。在本案中,造成遭害人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是遭告人柏某私自创设遭害人的信用卡对其注册的微信号的转账授权,遭害人李某的银行卡号与手机上收到的验证码不仅是创设上述授权的有效信息,更是用来验证绑定微信的操作是否为持卡人本人进行的关键数据,遭告人柏某通过不法获取上述信息资料的方式,假冒持卡人本人完成了转账授权,其行为直接与信用卡相关联,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还侵犯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在信用卡诈骗案件中,对“信用卡”的理解不能过于机械,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逐渐普及,在便利群众日常生活的同时,也存在遭犯罪分子作为工具利用的安全隐患。对利用第三方平台实施犯罪的行为准落实性,不仅有利于惩治犯罪,也有利于保护遭害人及银行机构、支付平台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以办理贷款为名骗取并冒用信用卡
2020年6月至7月,杜某承诺帮遭害人袁某办理2000万元的房产抵押贷款,并以刷信用额度为由骗取袁某办理贷款的银行卡及密码。2020年7月,500万元贷款到账后,杜某未经许可,分三日将500万元全部转出自用。袁某发现后,杜某以保证金的形式先后退还人民币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杜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故判处杜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杜某以办理贷款为名取得遭害人信任,将遭害人交付的信用卡内钱款转出自用,侵犯了遭害人的财产权益,严重扰乱正常金融管理秩序。虚假贷款是常见的贷款代办信用卡诈骗案件类型,此外还有虚假代办信用卡、虚假提升信用卡额度等。防范信用卡诈骗,应当保护好个人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不向他人透露短信验证码或其他动态密码,不要轻信来历不明、无资质的个人或公司,应当通过正规渠道办理贷款、信用卡业务,仔细甄别风险,警惕落入非法分子设置的财产骗局。
案例四:虚构、伪造办理信用卡所需信息资料骗领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