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5-18 04:46:59来源: 新华融媒看财经
近日,江阴银行发布的公告显示,该行副行长仲国良的家属近期在其“事先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股票交易,交易日期洽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由此该高管亲属构成窗口期买卖股票及短线交易行为。公告中仲国良及其亲属就本次股票违规买卖事项进行了致歉,本次短线交易获得的收益220元也上交了银行。
“本次短线交易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谋求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江阴银行公告中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定性,即属于高管证券账户管理不慎导致的失误操作。记者了解到,上市银行中类似的“乌龙”案例并不多见,早年南京银行因股东误操作,曾于2013年7月发布过“短线交易”公告。最近的一个案例则是2021年3月,郑州银行总审计师家属也因误操作构成短线交易。
郑州银行的教训犹在眼前,2个月后江阴银行也出现了类似违规事件,可见该行内控方面有待加强。资料显示,江阴银行2016年9月登陆深交所,是A股首家上市农商行,截至2020年末,该行总资产同比增长13.00%达1427.66亿元。不过,报告期内,江阴银行的营业收入却下滑1.56%,是8家A股上市农商行少数2家营收负增长的银行之一。截至2020年末,江阴银行不良贷款余额14.37亿元,同比增加11.57%;不良贷款率1.79%,在8家上市农商行中排在首位。
股价走势显示,自上市以来,江阴银行股价一路波动下跌,截至5月14日收盘价4.12元/股,较上市以后的最高点19.08元/股,已经下降了近八成。
上述短线交易事项给江阴银行带来了什么影响?在提升业绩、提振股价方面将有何举措?5月17日,记者就上述问题联系到江阴银行董事会办公室,并向其发去采访函。截至发稿,尚未收到回复。
窗口期内短线交易踩红线
据悉,监管设置“短线交易”红线,是因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是公司经营情况的内幕知情人,或是在决定公司重大问题上有较多的表决权,为了防止其利用职务便利或信息优势地位,通过频繁买卖本公司股票来影响股票价格,或从中牟利,或转嫁风险,从而损害其他中小股东及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依法规范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并对违法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给予相应的法律追究。因此《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做出了有关禁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短线交易的规定。违规者可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进行处罚。
不过,近年上市银行董监高短线交易情况较为罕见。最近一次因为这一违规被监管机构处罚的是杭州银行,该行副行长江波、监事陈显明因6个月内频繁违规买卖杭州银行股票被上交所予以监管关注、通报批评。2017年10月9日,浙江证监局公布对江波、陈显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与杭州银行不同,此次江阴银行触及监管红线的是高管的家属。这与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的实施有关。据悉,新《证券法》针对短线交易也进一步完善了规制的主体范围,除公司董监高及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短线交易的行为和交易后果将受到证券法的限制外,上述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同样被纳入监管范围。
记者注意到,3月份以来,已有2家上市银行披露了关于短线交易行为的公告。3月10日,郑州银行发布公告称,该行近日核查到公司总审计师王兆琪配偶李先生在2021年1月27日至2021年3月4日期间买卖郑州银行A股股票,根据相关规定,李先生的交易行为已构成短线交易。江阴银行的公告内容与之类似,该副行长仲国良的配偶展晓于2021年3月12日卖出该行股票20000股,于2021年5月11日买入2000股,导致出现窗口期买卖股票及短线交易行为。
资料显示,郑州银行、江阴银行发布2020年年报的日期均是2021年3月31日,即上述两位银行高管家属买卖股票和年报披露时间均相隔不到30天,构成了定期报告窗口期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公告还显示,郑州银行、江阴银行2家高管家属短线交易获得的收益150元、220元均已主动上交给了银行方面。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