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4-27 14:00:58来源: 中国经营报
本报记者杨井鑫北京报道
在龙江银行双鸭山龙兴支行被监管开出百万罚单之后,该行相关人员涉及到诈骗客户资金案件的细节也逐渐曝光。
近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公布了三宗民事判决,涉及到龙江银行双鸭山龙兴支行分别与毛某、滕某、杨某三人的银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据《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由于龙江银行内部印章管理和人员管理不到位,法院判定银行员工私盖印章后果及责任归银行承担,共需赔偿客户全部损失资金超过2000万元。
诈骗损失谁买单?
2018年6月11日,毛某在龙江银行双鸭山龙兴支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2018年9月27日,该行客户经理牛某向毛某推荐了一款理财产品,双方签订了一份《龙江银行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其中牛某填写了购买该行理财协议书客户栏内容及个人业务凭证,而毛某在协议书的甲方处签字,并存入银行卡账户1000万元。
随后,牛某在毛某和其经办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银行卡中的1000万元转存到了牛某实际控制的龙江银行账户中。同时,将加盖了龙江银行双鸭山龙兴支行业务核算专用章的协议书交付毛某的经办人。协议书显示,理财产品名称为“私人专享”,产品代码为20180927,合同金额为1000万元。
2019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对牛某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该公安分局于2020年4月1日鉴定案涉的银行印章与龙江银行双鸭山龙兴支行合同专用章原件一致。
牛某因涉嫌诈骗被公安立案,毛某在损失千万资金后起诉向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索赔。值得关注的是,毛某与龙江银行对于该案件的责任认定上存在分歧,且案件在一审和二审中“峰回路转”。
一审法院认为,毛某所主张的案涉款项所涉业务在龙江银行双鸭山龙兴支行办理,但是毛某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形成合同关系,因而驳回了毛某的诉讼请求。
对此,毛某不服判决向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法院于2021年1月29日受理了该案件。毛某上诉中称,龙江银行双鸭山龙兴支行为被告,与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共同承担给付责任。龙江银行双鸭山龙兴支行注册资金为零,所有资金实行分级管理财务制度,由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统一核算、调度,故要求被上诉人承担给付责任并无不当。
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则称,龙江银行双鸭山龙兴支行属于龙江银行,并不属于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与龙江银行双鸭山龙兴支行均是龙江银行下设的分支机构,均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因此,毛某要求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承担兑付义务错误。同时,没有事实和证据可证明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与毛某建立了委托合同关系,其涉及的《龙江银行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是否需要龙江银行双鸭山龙兴支行承担责任也尚无定论。
然而,该事件在法院二审中结果有了“反转”。二审法院认为,虽然龙江银行双鸭山龙兴支行未因履行该合同取得相应利益,但牛某以龙江银行双鸭山龙兴支行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在相应的工作场所销售案涉理财产品,并且协议上加盖了龙江银行双鸭山龙兴支行的公章,毛某作为消费者有理由相信牛某是代表龙江银行双鸭山龙兴支行实施的职务行为。同时,龙江银行双鸭山龙兴支行注册资金为零,无财产权,无法承担民事责任,而龙江银行双鸭山龙兴支行系隶属于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的分支机构。针对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主张应由龙江银行双鸭山龙兴支行以其财产承担责任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2021年4月1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给付毛某999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记者了解到,在黑龙江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公布的三则判决书中,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同样被判赔滕某和杨某两人的全部损失资金,三宗赔偿官司的总金额已经超过了2000万元。
内控制度“缺位”?
针对龙江银行双鸭山龙兴支行员工诈骗客户资金的案件,双鸭山银保监分局于2020年10月12日也对涉案机构和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
公开信息显示,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法人代表刘立民因“印章管理不到位”、“案件风险防控落实不到位”和“员工行为排查流于形式”被罚120万元;龙江银行双鸭山龙兴支行法人代表苏晓龙因该行“内控管理不到位,违规办理业务”和“印章管理不到位”被罚100万元;牛某则因“对违规授权造成银行资金短缺,私盖印章诈骗客户资金负直接责任”被终身禁业;此外其他涉及人员也均受到了监管的警告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