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4-23 17:05:30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3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河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豫银保监罚决字〔2021〕6号、7号)显示,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高管人员;对本行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授信余额超比例;以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对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交易;购买浙商银行上海分行违规发行的理财产品以实现不良资产虚假出表四宗违法违规事实。
根据《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零一条,《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河南银保监局对其合计罚款160万元。
丁继红对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高管人员;购买浙商银行上海分行违规发行的理财产品以实现不良资产虚假出表”负有责任。根据《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河南银保监局对其警告,罚款5万元。
资料显示,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2月5日,该行第一大股东为北京泰益德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5.58%。
相关规定:
《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零一条:除不得存在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所列情形外,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拟任独立董事(理事)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金;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金的股东单位任职;
(三)本人或其近亲属在该金融机构、该金融机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任职;
(四)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不能按期偿还该金融机构贷款的机构任职;
(五)本人或其近亲属任职的机构与本人拟任职金融机构之间存在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担保合作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利益关系,以致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情形;
(六)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能被拟任职金融机构大股东、高管层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以致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情形;
(七)银监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的未达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独立董事(理事)在独立性方面最低监管要求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理事)在同一家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任职时间累积不得超过6年。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
商业银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50%。
计算授信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对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单个主体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百分之十。商业银行对单个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百分之十五。
前款中的授信,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商业银行或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其中,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穿透原则确认最终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