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4-14 17:29:16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4日讯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北海汇检罚〔2021〕1号显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以下称“北部湾银行北海分行”)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北海市中心支局给予其责令改正,警告,并处以500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海市中心支局作出上述处罚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2021年4月7日。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融易新媒体,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