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4-04 10:06:14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4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稿指出,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建立附加资本、附加杠杆率、流动性、大额风险暴露等附加监管指标体系。为鼓励银行降低系统性风险,避免引发道德风险,系统重要性银行第一组到第五组的银行分别适用0.25%、0.5%、0.75%、1%和1.5%的附加资本要求。
全文如下:
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明确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要求,加强宏观审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依据《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认定的系统重要性银行。
第三条【工作机制】人民银行负责系统重要性银行基本规则制定、监测分析、并表监管,视情责成有关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对系统重要性银行进行检查监督。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提出附加监管要求,牵头银保监会等单位组建危机管理小组,组织审查系统重要性银行恢复与处置计划,开展可处置性评估。
本规定提出的附加监管要求不取代银保监会的日常监管职责。
第二章附加监管要求
第四条【附加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在满足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基础上,还应满足一定的附加资本要求,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
系统重要性银行分为五组,第一组到第五组组内的银行分别适用0.25%、0.5%、0.75%、1%和1.5%的附加资本要求。若银行同时被认定为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不叠加,采用二者孰高原则确定。
附加资本要求应在进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或者系统重要性得分变化导致组别上升后,经过一个完整自然年度后的1月1日满足。若银行退出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或系统重要性得分变化导致组别下降,立即适用新的要求。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可以根据宏观经济形势、金融风险变化和银行业发展实际对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进行调整,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审议后实施。
第五条【资本约束机制】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建立资本内在约束机制,提高资本内生积累能力,切实发挥资本对业务发展的指导和约束作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在整体资本管理框架下,根据系统重要性银行的业务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结合压力测试结果,定期对其资本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前瞻性、针对性地评估银行在压力情景下可能出现的资本缺口,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提出资本监管要求的重要参考。
第六条【附加杠杆率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在满足杠杆率要求的基础上,应额外满足附加杠杆率要求。附加杠杆率要求为其附加资本要求的50%,由一级资本满足。
附加杠杆率要求应在进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或者系统重要性得分变化导致组别上升后,经过一个完整自然年度后的1月1日满足。若银行退出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或系统重要性得分变化导致组别下降,立即适用新的要求。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可以根据宏观经济形势、金融风险变化和银行业发展实际对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杠杆率要求进行调整,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审议后实施。
第七条【流动性和大额风险暴露要求】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基于对实质性风险的判断,对高得分组别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流动性和大额风险暴露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附加监管要求,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审议后实施。
第三章恢复与处置计划
第八条【目标和流程】恢复计划详细说明银行在持续经营能力出现问题等压力情景下,如何通过实施该方案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处置计划详细说明银行在无法持续经营时,如何通过实施该方案安全、快速、有效处置,保障关键业务和服务不中断,避免引发系统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