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3-28 07:01:18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6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发布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温银保监罚决字〔2021〕10号),瓯海农商银行存在变相投资入股企业整改不到位;业务活动数据反映不真实;提供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流动资金贷款被用于固定资产项目建设;财务会计信息不真实违法违规事实,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于2021年3月18日决定对其处罚款人民币245万元。
黄定表对瓯海农商银行提供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负管理责任;林亮对瓯海农商银行提供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负直接责任;王志飞对瓯海农商银行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负直接责任。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于2021年3月18日决定对黄定表警告;对林亮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对王志飞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上述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工商信息显示,瓯海农商银行第一大股东为温州市仲雄企业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75%;第二大股东为温州市惠泽控股有限公司,融易新媒体,持股比例为3.89%;第三大股东为北京方仕工贸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73%。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