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3-06 18:00:29来源: 中国证券报
全国政协委员、东亚银行联席行政总裁李民斌日前指出,互联网企业涉足金融,有助于提升金融服务业效率,扩大服务范围,但相关风险也应得到关注。他建议,在鼓励创新的同时,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精准监管,促进该领域健康发展。
互联网金融存在三大问题
“互联网金融本质是金融,既有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和周期性的特征,也有互联网风险的波及面更广、扩散速度更快、溢出效应更强的特性。”李民斌表示。
他认为,当前互联网金融存在三大问题。一是信息不对称增加银行信贷风险。商业银行与互联网平台开展联合贷款,后者掌握客户数据并对客户的信贷状况进行评级,银行往往只能根据互联网平台提供的评级进行放贷,资产的核心风控不在银行手上。然而,互联网平台审批信贷风险的专业性存疑,且集中度形成过快、尚未经历经济周期考验,而拥有相关专业的商业银行却未能掌握核心数据,并且需要承担主要的风险和成本,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
二是消费者权利保护不足。“一些科技公司利用市场优势,在没有得到用户充分授权下,过度采集、使用企业和个人数据,比如将采集到的社交性数据,应用到金融业务。”在李民斌看来,消费者的金融知识不足,加大了自身权益被侵犯的风险隐患。
三是垄断阻碍公平竞争。李民斌认为,大型科技公司往往利用技术优势掌握大量数据,容易形成市场主导地位,获取超额收益。一些原本创新能力极强的互联网企业,逐渐做大为平台经济,利用资本和网络优势遏制创新能力,有可能形成市场挤出效应,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实施差异化分类管理机制
李民斌表示,银行互联网转型发展趋势不变,有效监管将更有利于市场长远、健康发展。建议监管机构考虑对银行实施差异化的分类管理机制,允许管理水平、管理能力、基础设施建设合格的银行,在一定范围内探索互联网新业务。
他认为,监管机构应在推动银行与互联网平台合作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提升银行在客户、数据和资产方面与互联网平台信息交换的透明度、对称度、及时性,从而增强银行核心风控的掌控力,降低信贷风险,既实现双赢,又保障金融市场稳定及大众利益。此外,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他建议继续加强对互联网公司的穿透式监管,同时根据互联网平台的资本情况、信息安全、消费者保护、风控能力、内控制度等,建立分类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公布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便利金融机构进行合作方选择和判断。
在李民斌看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非常重要。他认为,对开展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平台应按照金融业务标准,执行信息公开、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权,采集或向第三方提供消费者信息时必须经过消费者授权或同意。对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的互联网平台,加强针对性监管,保障所采集数据的真实性和正当性,在采集客户数据时要清楚告知客户,有关数据有可能被用于金融业务,之后再对数据进行加工处理、独立存储、专用于金融业务,并按征信数据要求进行管理和监控。引导督促互联网公司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如发生侵权行为,应保障消费者投诉权,并向其提供合理赔偿。
李民斌还建议,监管机构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可以考虑在现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础上,结合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与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推出相应的竞争法实施细则或指南,精准打击阻碍公平竞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保障创新活动的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