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3-03 14:15:10来源: 金融时报
立足于指导银行保险机构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近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从制度上预先筹划重大风险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认为,此举主要是针对“大而不能倒”的金融机构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而追加的监管措施,这一要求在国外也被称作金融机构的“生前遗嘱”(Living Wills)。
所谓“生前遗嘱”,是指由金融机构拟订并向监管机构提交,当其陷入实质性财务困境或经营失败时快速有序的处置方案。其中,恢复计划主要是通过自身与股东救助等市场化渠道解决资本和流动性短缺,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处置计划则是在无法有效化解银行保险机构重大风险,或者可能出现引发区域性与系统性风险情形时,通过实施该方案实现有序处置,维护金融稳定。
前移风控关口
事实上,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金融稳定理事会和主要经济体均将恢复和处置计划作为完善处置框架、防范和控制金融机构经营失败的负外部性和道德风险、实现有序处置的重要措施。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中将清晰的危机管理、恢复和处置框架作为有效银行监管的前提条件;金融稳定理事会在《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核心要素》中明确规定了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原则和具体要素。美国、欧盟、英国、澳大利亚、瑞士、新加坡和香港等主要经济体均制定了恢复和处置计划的监管指引。
而在国内,2011年以来,金融监管部门指导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和平安集团制定和更新恢复和处置计划,并先后对信托公司、民营银行提出了全面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的监管要求。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有利于强化金融机构危机意识和危机应对能力,落实机构的主体责任和股东责任,将审慎经营理念贯穿业务全流程,真正实现“防患于未然”。通过恢复和处置计划提前规划重大风险情况下的应对和处置措施,提早预判和处理可能面临的障碍,也有利于压实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属地责任,实现快速有序处置,维护金融稳定。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评价道,我国金融风险总体可控,但影响金融稳定的因素仍然存在。特别是一些规模较大的金融机构,如果经营失败,其风险交叉传染后可能成为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的重要诱因。因此,加强我国金融机构恢复与处置制度建设,建立行之有效的恢复和处置计划,融易新媒体,有助于前移风险防控关口、提高风险处置效率,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自救为本” 防范道德风险
此前在明天系旗下9家金融机构的处置中,采取的方式主要是由监管部门牵头组建接管组,搭配其他大型金融机构组建托管组,对相关金融机构进行接管。在保险领域,则往往由保险保障基金出手参与风险处置。自成立以来,保险保障基金已经先后参与处置新华保险、中华联合财险和安邦保险集团共3起风险事件。
对于“自救为本”的原则,监管层早已有所共识。人民银行党委书记、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一文中指出,落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尽量采取“自救”,能自行化解风险或市场化出清的,政府不介入。动用公共资金,必须符合严格的条件和标准。全国人大代表、工行副行长王景武也曾表示,坚持推进风险出清,但不主动引爆风险,按照底线思维,做好处置预案和托底预案。对于采取自救措施能够维持经营的,尽量通过“在线修复”方式化解风险;自救无法维持的,监管部门及时介入,尽量通过重组减少损失,降低市场冲击;不具备重组条件的,依法退出市场,严肃市场纪律。
此次《办法》的发布突出了这一共识,明晰风险应对的主体责任和股东责任,有利于将风险意识全面融入公司治理体系,防止过度承担风险的“冒险行为”,防范过度依赖公共救助的“道德风险”,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审慎稳健经营,持续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具体体现在,“处置计划建议示例(商业银行版)”中提及“处置策略”时称,可以选择应用多种处置工具,应坚持自救为本的基本原则。可参考的处置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机构自救,股东注资,引入战略投资者,处置不良资产,处置非核心业务,接管,收购承接,建立过桥机构,转移不良资产或其他资产至资产管理公司,行业保障基金救助,暂时国有化(政府注资),财务重组,兼并重组,撤销关闭、破产清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