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2-21 11:40:24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众多常用的社交、即时通信、电商APP具备借款功能,实质是互联网企业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发放贷款,目前对于这一业务的监管正在加强。
继去年7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后,监管层再次出手规范互联网贷款业务。
今天下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信息量很大。
《通知》明确三项定量指标,
出资比例,即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集中度指标,即商业银行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
限额指标,即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
八大要点
《通知》发向各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内容分为以下八个要点。
一、商业银行应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
落实风险控制要求。商业银行应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并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的关键环节外包。
二、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加强出资比例管理。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应严格落实出资比例区间管理要求,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三、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
强化合作机构集中度管理。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与单一合作方(含其关联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
四、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
实施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
五、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严控跨地域经营。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银保监会其他规定条件的除外。
六、存量业务自然结清
本通知第二条、第五条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存量业务自然结清,其他规定过渡期与《办法》一致。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一行一策、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商业银行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互联网贷款业务制定整改计划,在过渡期内整改完毕。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提前达标。
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提出更严格的审慎监管要求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辖内商业银行经营管理、风险水平和业务开展情况等,在本通知规定基础上,对出资比例、合作机构集中度、互联网贷款总量限额提出更严格的审慎监管要求。
八、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参照执行本通知和《办法》要求
外国银行分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参照执行本通知和《办法》要求,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个焦点问题
同时,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通知》相关问题回答了大家关心的六个问题。
一、《通知》明确了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出资比例要求,主要考虑是什么?
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有利于各类机构间优势互补、提高效率。但在实践中,个别银行存在信贷风险管理薄弱、与合作方权责利不对等等情况和问题,损害了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根基。
为营造公平展业、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引导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共担、互利共赢的原则,审慎开展与各类机构的合作,《通知》在《办法》基础上细化了出资比例区间管理要求,提出了量化标准,即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