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2-21 09:41:52来源: 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2月20日讯 (记者 杨畅)今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通知》强调,商业银行应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此外,加强出资比例管理。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应严格落实出资比例区间管理要求,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严控跨地域经营。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1〕24号
各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为推动商业银行有效实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促进业务健康发展,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风险控制要求。商业银行应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并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的关键环节外包。
二、加强出资比例管理。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应严格落实出资比例区间管理要求,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三、强化合作机构集中度管理。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与单一合作方(含其关联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
四、实施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
五、严控跨地域经营。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银保监会其他规定条件的除外。
六、本通知第二条、第五条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存量业务自然结清,其他规定过渡期与《办法》一致。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一行一策、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商业银行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互联网贷款业务制定整改计划,在过渡期内整改完毕。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提前达标。
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辖内商业银行经营管理、风险水平和业务开展情况等,在本通知规定基础上,对出资比例、合作机构集中度、互联网贷款总量限额提出更严格的审慎监管要求。
八、外国银行分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参照执行本通知和《办法》要求,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1年2月19日
(此件发至各银保监分局与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答记者问
为有效实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日前,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通知》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出台《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银保监会高度重视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于2020年7月颁布实施《办法》,初步建立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制度框架。《办法》合理界定了互联网贷款内涵及范围,并就贷款风险管理、合作机构管理、消费者保护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主要包括:规定互联网贷款业务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开展,要求商业银行将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纳入限额管理,按照收益风险匹配、适度分散等原则选择合作机构,加强集中度风险管理等。
《办法》发布以来,在引导商业银行规范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促进商业银行提升风险管理能力上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监管部门也发现,各机构执行效果和整改力度存在差异,特别是在独立实施核心风控环节、加强合作机构管理等方面,部分机构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与《办法》要求仍有一定差距,存在风险隐患。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规范金融科技发展的部署和要求,强化《办法》执行效果,监管部门在听取多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充分研究论证,认为有必要根据《办法》第62条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审慎监管要求、统一监管标准。一方面,进一步强化独立风控要求,督促商业银行落实风险控制主体责任,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关键环节外包。另一方面,对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出资比例、集中度、跨地域开展业务等事项,细化提出监管标准,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贷款行为,促进业务健康发展。
二、《通知》明确了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出资比例要求,主要考虑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