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1-22 03:06:40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1日讯 银保监会官网今日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辽银保监罚决字〔2021〕1号、2号、3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以下简称“建行辽源分行”)贷前调查与贷后管理严重不尽职。
金振东在建行辽源分行贷前调查与贷后管理严重不尽职案中作为涉案贷款的经营主责任人和分管个贷业务的时任副行长,未能尽职督导客户经理有效开展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工作,对相应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罚单还显示,金振东现在建行白城分行任职。
庞博在建行辽源分行贷前调查与贷后管理严重不尽职案中作为该案贷款的客户经理和直接经办人,负责该笔贷款的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工作。在贷前调查过程中未能发现借款人提供的材料为伪造,未执行贷款面签制度。在贷后管理中,未发现贷款真实用途,对相应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2021年1月18日,辽源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建设银行辽源分行罚款25万元。
同日,融易新媒体,辽源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金振东警告。
同日,辽源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庞博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