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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机构不得过度采集信用信息

时间:2021-01-12 11:48:27来源: 中国证券报

征信机构不得过度采集信用信息...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征信机构不得过度采集信用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1月11日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提出,征信机构采集信用信息,应当遵循“最少、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采集。

  《办法》起草说明指出,各方普遍认为,征信进入新时代,面临新挑战,出台《办法》十分必要,并且时机已经成熟,建议加强对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对外提供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管,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增加征信有效供给,实现征信业的高质量发展。

  《办法》明确,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依法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防范信用信息泄露和滥用。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作出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的歧视性安排,不得借助优势地位提供排他性服务。

  在信用信息采集方面,《办法》提出,征信机构采集信用信息,应当遵循“最少、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采集。征信机构不得以欺骗、胁迫、诱导的方式;以向被采集的个人或企业收费的方式;从非法渠道采集;以其他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等方式采集信用信息。

  在信用信息提供、使用方面,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办法》强调,信息使用者使用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信息,应当用于合法、正当的目的,不得滥用;征信机构不得以删除不良信息或不采集不良信息为由,向信息主体收取费用;征信机构提供信用报告等信用信息查询产品服务的,应当客观展示查询的信用信息内容,并对查询的信用信息内容及专业名词进行解释说明。

标签:
征信机构,信用信息,不良信息,征信,信息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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