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1-10 03:01:22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8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格汇〔2020〕10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601988.SH)格尔木分行存在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六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和银行自身外债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14〕95号)第一条。依据《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国家外汇管理局格尔木市支局对该分行责令改正,给予机构警告,并处1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青汇检罚〔2020〕1号)显示,中国银行西宁市城北支行存在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在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时,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2宗违法事实,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六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六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和银行自身外债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14〕95号)第一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三十四条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三十条。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和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对该支行警告,罚款9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青汇检罚〔2020〕2号)显示,中国银行西宁市城中支行存在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六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六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和银行自身外债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14〕95号)第一条。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对该支行警告,罚款2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青汇检罚〔2020〕3号)显示,中国银行西宁市分行在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六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六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和银行自身外债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14〕95号)第一条。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对该分行警告,罚款2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青汇检罚〔2020〕4号)显示,中国银行湟中县支行在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时,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三十四条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三十条。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对该支行罚款8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青汇检罚〔2020〕6号)显示,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存在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在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时,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2宗违法事实,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六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六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和银行自身外债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14〕95号)第一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三十四条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三十条。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和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对该分行警告,罚款13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青汇检罚〔2020〕7号)显示,中国银行大通县支行存在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六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六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和银行自身外债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14〕95号)第一条。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该支行处以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