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1-01 01:16:18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12月25日报送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州银罚字〔2020〕21号、22号)显示,广州市汇聚支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为虚假交易提供支付服务。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广州市汇聚支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196万元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共处以人民币9.7万元罚款。该公司存在为虚假交易提供支付服务的违法行为,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24万元罚款。广州市汇聚支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计遭罚220万元,相关责任人遭罚共计9.7万元。
据天眼查APP显示,广州市汇聚支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1日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软件开发、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广告业、市场调研服务等。广州荣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91.40%。
汇聚支付官网显示,广州市汇聚支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聚支付”)隶属广州市正佳科技集团,成立于2008年7月1日,注册资本一亿元人民币,总部位于中国广州。汇聚支付于2014年7月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于2019年7月成功续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2015年12月获得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跨境办颁发的跨境人民币支付许可批文,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