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20 01:07:59来源: 券商中国
银行作为犯罪主体被判刑罚实属罕见。
近日,辽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的一则判决书显示,辽宁桓仁农商银行(下称“桓仁农商行”)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被法院判处违法发放贷款罪。
经法院查明,在贷款审核过程中,该行副行长、信贷员等多位工作人员怀疑一笔1000万元的贷款是违法借名贷款,并提醒该行主要领导。但该行董事长、行长等人明知此笔贷款违反国家规定,仍然主持党委会,以完成该公司放贷指标任务为由研究通过并发放,截至立案前贷款仍未偿还。
券商中国记者调查发现,近两年该行不良贷款率严重超出5%的监管红线,资本充足率也远低于监管要求。该行2019年报显示,2019年末不良率高达33.28%,资本充足率为-24.94%,远低于10.5%的监管标准。
领导被多次提醒贷款违规后仍放款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二审查明,2014年12月,时任辽宁桓仁农商行行长黄某,安排该行信贷员向本溪大星国际建材城(下称“大星建材城”)办理发放抵押贷款3000万元,向本溪市自然人宋某发放抵押贷款1000万元。
孟某和黄某供述,2014年12月在向大星建材城发放4000万贷款时,因桓仁农商行规定单笔贷款最高为3000万元,任某表示将4000万拆分成两笔,一笔为3000万元,另一笔以朋友宋某名义抵押贷款1000万元。经黄某与孟某协商后,二人同意“一笔放不出去就分两笔放”。
然而,在经过该行副行长杜某、客户营销中心经理孙某、信贷员柳某等人贷前调查发现:贷款抵押物评估值过高,抵押物产权界限不明晰不易变现,并且宋某个人贷款有顶名贷款嫌疑,而顶名贷款属于违规贷款,且贷款用途有问题。副行长等人认为贷款不宜发放,提出了反对意见。
在副行长、信贷员等人多次提醒该行主要领导,且该行董事长孟某、行长黄某在明知宋某1000万元贷款的实际使用人是任某的情况下,孟某仍然主持召开该行党委会。在会议上,黄某表示,为了银行发展和提高盈利水平,建议还是发放这笔贷款。孟某表示两笔贷款已经纳入该行年度贷款指标,而且也是为了该行盈利,同意黄某意见。党委会研究通过后发放了两笔贷款。
值得注意的是,两笔贷款到期后并未归还,形成了不良贷款,于是桓仁农商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强制执行。
银行不服一审判决,二审后撤销刑罚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辽宁桓仁农商行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孟某、黄某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法院认定,辽宁桓仁农商行、孟某和黄某均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一审判决下来后,桓仁农商行、孟某和黄某均不服判决提出了上诉。其中银行的上诉理由是:一审将该行党委会议纪要等同于单位集体决定,从而认定桓仁农商行构成单位犯罪,是犯罪主体认定错误;该行向宋某发放1000万元贷款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等,要求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无罪。
法院对相关上诉人的意见审理后表示,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仍然认定相关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导致贷款在案发前未能收回,且损失部分贷款利息,桓仁农商行、孟某和黄某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法院根据该案犯罪事实及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到该行“贷款本金和少部分利息在案发后已收回”,“孟某、黄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认定原判量刑不当,应予调整。
最终,当地法院维持三位被告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定性部分。对于刑事处罚部分,当地法院予以撤销,免于刑事处罚。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成贷款属不良,连续两年净亏损
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实际上,近年来桓仁农商行的资产质量急剧恶化。
桓仁农商行官网披露的2019年财报显示,2019年末该行不良贷款率高达33.28%,远高于5%的监管红线,而2018年末这一数字更是高达38.45%。2019年末该行贷款余额为24.92亿元,其中不良贷款余额就多达8.29亿元。也就是说,桓仁农商行放出去的贷款有三成变成了不良贷款,难以收回。
其中,该行2019年末拨备覆盖率仅为8.65%,比上年同期下降0.64个百分点,也远低于最新的100%监管标准;资本充足率为-24.94%,远低于监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