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17 09:11:54来源: 中国网
中国网财经12月16日讯 据财政部网站16日消息,为引导国有金融机构围绕战略发展方向,突出主业,回归本业,“清理门户”,规范各层级子公司管理,严格并表管理和穿透管理,规范关联交易,加强商誉品牌管理,促进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财政部发布《关于国有金融机构聚焦主业、压缩层级等相关事项的通知》。
文件要求,国有金融机构及其所属各级子公司之间不得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一般不得通过股权质押进行融资。除财务投资外,国有金融机构所属各级子公司不得反向持有母公司股权,国有金融机构所属各级子公司之间不得交叉持股。
以下为原文:
关于国有金融机构聚焦主业、压缩层级等相关事项的通知
财金〔2020〕111号
国务院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加强党的领导,引导国有金融机构围绕战略发展方向,突出主业,回归本业,“清理门户”,规范各层级子公司管理,严格并表管理和穿透管理,规范关联交易,加强商誉品牌管理,促进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主权财富基金、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本通知所称国有金融机构,是指国家通过出资或者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的金融机构,包括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实际控制等情形。实际控制是指通过领导关系、人事任命、行使股东权利、决策重大事项等形式,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本通知所称金融投资运营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在各级财政部门委托范围内管理国有金融资本,自主开展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作的国有独资公司。
二、国有金融机构对所属各级子公司的出资应当依法合规,资金来源应当为真实自有资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以受托管理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
国有金融机构及其所属各级子公司之间不得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一般不得通过股权质押进行融资。除财务投资外,国有金融机构所属各级子公司不得反向持有母公司股权,国有金融机构所属各级子公司之间不得交叉持股。
三、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明晰发展战略,按照突出主业、做精专业、内部分业的要求,审慎有序开展金融综合经营。
竞争性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建立产业目录,扶优限劣,坚决退出偏离主责主业、长期无财务回报的领域,推动资本向核心主业集聚。
除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及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外,国有金融机构境内控股或实际控制的持有同类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同级子公司原则上只能为一家。
四、国有金融机构法人层级应与自身资本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相适应,除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外,包括国有金融机构本级在内,实质开展经营业务的法人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
五、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有放有收”的原则,推动各级子公司完善授权经营体系,严格执行授权管理制度。原则上属于一般经营性事项的权限可适当放宽,国有股权比例增减变动等涉及股东资本权益的事项应从严设定,授权管理权限应随着企业层级延伸逐级递减。
六、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对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实施并表管理,具体情形包括:
(一)根据出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机构;
(二)根据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有权决定该机构的重大经营和财务事项;
(三)根据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有权任免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或关键管理人员;
(四)股东一致认定的其他情形。
金融投资运营公司结合实际管理情况,确定并表管理范围。
七、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对控股和实际控制的各级子公司进行穿透管理,依法提名股权董事在所属重点子公司担任董事,根据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统一规制,按合并口径落实财务管理、绩效考核、薪酬管理、工资总额、产权管理等有关事宜。
国有金融机构所属子公司应就重大事项加强与母公司、股权董事的沟通,避免决策程序倒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