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24 13:22:32来源: 中国经营报
记者 封莉 北京报道
2014年恒丰银行40亿元刚兑事件曾轰动一时。恒丰银行违规为股东企业兜底,2014年9月2日,恒丰银行按兜底协议约定,代股东公司成都门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门里”)和北京中伍恒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伍恒利”)向天津银行济南分行和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9.56亿余元。
成都门里和中伍恒利同属门里集团,法定代表人都是陈冬。2013年7月,经姜喜运介绍,两公司从江苏正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正阳置业”)购得4.6亿股恒丰银行股份,成为恒丰银行股东。为支付购股费用,以定向资管计划为渠道从他行融资37亿元,姜喜运安排恒丰银行违规出具融资性保函。2014年8月底,3笔本息合计将近40亿元的表外业务集中到期,恒丰银行按照协议约定进行了代偿。
恒丰银行2013年为门里集团办理的这三笔表外业务,没有提供担保措施,也没有履行相关业务审批。三笔业务设计了复杂的交易结构,利用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多家金融机构为通道,恒丰银行以同业存款方式提供25亿元资金,并出具保函同意无条件购买定向资管计划受益权,为门里集团37亿元本金的融资兜底。
姜喜运因门里事件落马。2014年9月19日,恒丰银行以“我行时任主要负责人”授意时任行长助理、信用风险监控部总经理张文凯为门里公司办理对外增信业务,涉嫌违反“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报案。
姜喜运和张文凯随即被调查。这一震动业界的刚性兑付,写进了恒丰银行前董事长姜喜运的起诉书里。
命运中的机会
姜喜运本来有一次挽救命运的机会。2013年6月,陈冬第一次融资,湖南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信托”)因恒丰银行过快出具保函的行为而对保函真实性、合规性产生怀疑,拒绝继续合作,陈冬融资失败。张文凯从陈冬处将两份承诺函索回。
姜、陈二人相识于2011年,经时任恒丰银行成都分行行长张某林介绍认识。当时恒丰银行想成立金融租赁公司,寻找合作伙伴,听说陈冬正和某银行筹备组建金融租赁公司。于是双方开始合作运作金融租赁公司,但因恒丰银行没有行长,银监会不批准。两人在此期间熟悉起来,并继续运作此事。
2013年6月,经姜喜运介绍,陈冬为购买恒丰银行股份,分别以门里集团和合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各向湖南信托融资13.8亿元,并计27.6亿元,向江苏汇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汇金”)购买4.6亿股恒丰银行股份。陈冬联系时任江苏汇金总经理周某隆,朱明亮同意江苏正阳置业以每股5.8元的价格向门里公司和北京中伍恒利公司各受让2.3亿股,并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江苏正阳置业实际控制方是江苏汇金,控制人为朱明亮。
陈冬通过合展集团的田某联系湖南信托进行融资,湖南信托提出需银行作担保。陈冬找姜喜运商量,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姜喜运同意以恒丰银行名义出具保函,并安排张文凯负责。同年6月16日,张文凯将陈冬提供的两份各13.8亿元承诺函拿到本行人力资源部盖印后,通过姜喜运转交陈冬。
恒丰银行2013年6月16日出具的两份《承诺函》显示,兴业银行作为信托委托人,湖南信托作为信托受托人,根据两者签订的《信托合同》,由湖南信托与借款人成都门里、合展集团签订《信托贷款合同》,湖南信托向两公司各发放信托贷款13.8亿元,由恒丰银行给予兜底担保。
但湖南信托对于恒丰银行过快出具承诺函的行为产生了怀疑,认为恒丰银行不可能在这么短时间内完成立项、授信、印章使用审批等程序,再者恒丰银行给股东及其关联单位融资提供担保违反银监会规定等顾虑,拒绝继续合作。张文凯从陈冬处将两份承诺函要回自行保管。
事情如果到此为止,姜喜运和张文凯可能就逃过此劫。然而,一个多月后,同样是姜喜运交办,张文凯经办,恒丰银行给陈冬公司出具了份更大的保函——37亿元保函。
复杂的交易结构
2013年7月,在姜喜运的介绍下,陈冬以门里公司和其实际控制的中伍恒利从江苏正阳公司共购买4.6亿恒丰银行股份,并于7月2日在股东名册上变更登记,但未支付购股款。成都门里集团成为恒丰银行股东,共计持股6.54%。
为支付购股费用,陈冬安排公司总经理江某再次通过中介融资37亿元。江某联系上海华澳信托公司和长城证券公司制作了由兴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东海证券等一系列单位作为融资通道的金融架构,最终从天津银行济南分行和天津渤海农商行分别融资10亿元、27亿元。因出资行要求有银行作担保,陈冬与姜喜运商量后,姜喜运决定由恒丰银行为该37亿元融资出具保函,并安排张文凯具体办理。一审法院认定,在未经恒丰银行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或专家贷款审查委员会等任何业务审批机构核查、作为重大关联交易未经恒丰银行董事会批准的情况下,直接在保函性质的协议上加盖恒丰银行印章,且未按银行规定收取担保业务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