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03 18:50:36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3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黑河汇检罚[2020]1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601988.SH)黑河东兴路支行办理服务贸易收支业务,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核。
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2020年8月31日实施)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黑河市中心支局对其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40.00万元。
相关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第四十八条: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按照本指引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核。
银行应根据本指引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有关业务操作规程,并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相关外汇收支信息。
银行自身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按照本指引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相关规定办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第四十九条: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应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核。
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应按展业原则,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相一致。
(一)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间发生的代垫或分摊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本指引所称关联关系,是指境内外机构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
(二)对于服务贸易项下预收预付款,银行应审慎审核相关单证,确认交易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后办理。
(三)银行应按照原汇入或汇出资金交易性质,审核退汇的相关材料,融易新媒体,退汇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原汇入或汇出金额。汇出资金退汇的境外付款人应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汇入资金退汇的境内付款人应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应为原付款人。对于退汇项下的收付款人与规定不一致时,境内机构应向银行提供相关说明,由银行审核其退汇真实性和合理性后办理。
(四)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先按照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银行应核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纸质或电子税务备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