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03 15:21:34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中国人民银行9月13日印发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金控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当前金融办法已生效。
在金控办法生效的11月2日,人民银行印发《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董监高规定)。
人民银行解读称,金控办法已于11月1日施行,人民银行开始对金融控股公司开展准入管理和实施监管,亟需对其董监高任职条件和备案管理等在制度层面进行明确和规范,融易新媒体,促进专业管理队伍的形成,规范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
董监高拟由央行监督管理
根据金控办法,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任职条件,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此次董监高规定明确,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备案和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依照董监高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对辖内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备案和监督管理。
所谓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管理、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重大影响的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风险管理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审计负责人、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等,以及未担任但实际履行上述职务职责的人员。
董监高规定提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通过审核材料、考察谈话、调查从业经历等方式对相关人员的任职条件进行核查。对未达到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要求金融控股公司进行限期调整。
此外,规定提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通过现场检查及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董监高执行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设置正负面清单
董监高规定通过设置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的任职条件。如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具有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院校授予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从业记录,具有与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负面清单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行为、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或者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
被金融管理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未逾5年,或禁止进入市场期满未逾5年,以及被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2次以上的;
本人或其近亲属存在妨碍履职独立性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本人与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控股公司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控股集团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控股集团股权净值的等。
此次董监高规定还根据职务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任职条件,如对董事长、总经理等工作年限要求较高。
规定称,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履行上述职务职责的人员,应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从业记录。其年限比普通高级管理人员从事相关工作年限分别高出3年、2年。
此外,本次董监高规定结合金融控股公司特点,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人员构成提出针对性要求,如所控股金融机构含商业银行的,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应分别至少有一人有该领域任职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