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24 22:15:52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3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岩汇罚〔2020〕1号)显示,融易新媒体,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银行”)龙岩分行为客户办理的一般贸易付进口粗甘油货款业务,未审核发现申报数据收付汇性质错误申报为预付货款。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国家外汇管理局龙岩市中心支局对泉州银行龙岩分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3.5万元人民币。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泉州银行是成立于1997年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于福建省泉州市。泉州银行的第一大股东为泉州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15.14%;第二大股东为连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95%;第三大股东为厦门象屿东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持股比例7.66%。
《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