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13 04:01:54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2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公布的双鸭山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双银保监罚决字〔2020〕18、19、21号)显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江银行”)双鸭山龙兴支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内控管理不到位,违规办理业务;印章管理不到位。
牛微对违规授权造成银行资金短款、私盖印章诈骗客户资金负直接责任。徐萌萌对未执行存款业务管理操作规程、存款业务逆程序操作负直接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双鸭山银保监分局决定对龙江银行双鸭山龙兴支行罚款人民币1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双鸭山银保监分局决定终身禁止牛微从事银行业工作,禁止徐萌萌3年从事银行业工作。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龙江银行成立于2009年12月22日,注册资本为43.60亿元。经营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等。张建辉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大股东为黑龙江省大正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20.50%,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持股20.00%。龙江银行双鸭山龙兴支行成立于2012年12月27日,2020年8月12日前,融易新媒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牛微,变更后为苏晓龙。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