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01 14:08:37来源: 农村金融时报
■ 本报记者 魏再晨
专访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原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白雪梅
自2008年原银监会、人民银行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下称“23号文”)落地至今,小贷公司已走过12年,融易新媒体,经历了从快速扩张到市场主体不断减少的发展路线。
各地的金融监管部门也在监管和引导小贷公司发展的过程中,探索出丰富多样的实践。但无论是机构还是监管部门,都在期盼着有更为明晰的国家层面的政策支持。
在这样的背景下,银保监会办公厅于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引发业内关注。
“《通知》发布之后,我周围的行业人士都是很认可的态度。”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原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白雪梅在接受《农村金融时报》记者独家专访时表示,在行政上位法规未正式出台的情况下,《通知》在尊重地方监管实践的同时,注重发挥地方金融监管的主观能动性,鼓励优质小贷公司通过多种渠道融资,已经有效覆盖了行业内绝大多数迫切诉求。
尊重属地监管成果
从试点开始,小贷公司就实施属地监管。12年来,各地金融监管部门在23号文的框架下,依据当地经济、金融环境以及小贷公司发展情况,进行监管和引导。
在具体的监管实践中,一些地方已经逐步突破了23号文的要求。其中不乏合理、有益的实践,帮助小贷公司和小微企业、涉农主体取得共赢。
白雪梅表示,此次《通知》肯定了地区的有益实践,并将其上升为全国层面的表述。这不仅给那些走在前面的地区以“定心丸”,也让那些尚在观望的地区可以谋划下一步调整措施。
最典型的是属与融资相关的限制得以进一步放松。23号文规定,小贷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其中,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从过去十几年的实践来看,小贷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融资渠道相对单一,资金短缺问题日益凸显。
如今,小贷公司的融资渠道和上限均有所突破。《通知》为小贷公司拓展了股东借款、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ABS)等3条融资渠道,并取消了23号文中最多只能向2家银行融资的限制。在杠杆率方面,《通知》进一步放宽和细化,将非标融资杠杆率从原有的0.5倍提高到1倍,并将标准化债券融资杠杆率设定到4倍。
白雪梅告诉记者,这些政策在一些省市已经得到先行实践。比如说疫情期间,广东、山东等省份通过暂时性政策,允许小贷公司降杠杆率提高到最高5倍。此次《通知》将这一上限变为长期政策,并给各地金融监管部门以裁量权,可以根据当地情况自行下调。这也体现了《通知》注重发挥地方金融监管的主观能动性,减少不必要的监管统一设限。
放宽经营区域限制的要求,同样体现了《通知》对各地实践的尊重。23号文提出,各省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但如今,各省都已将小贷公司的经营范围扩展到所在地市乃至于全省。
此次《通知》也将经营范围放宽正式提升至全国层面。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贷公司,可以放宽经营区域限制至不超出公司住所所属省级行政区域。
白雪梅认为,小贷公司发展12年间,服务能力确实在不断提升。《通知》做出这样的调整,也是在鼓励小贷公司服务到更广的地域。
遵循市场优胜劣汰
近年来,小贷公司数量不断减少。白雪梅表示,小贷公司行业发展良莠不齐,小贷公司减少,反映出市场的优胜劣汰。此次《通知》中的各项政策都尊重市场的选择,通过奖优惩劣,推动优质的小贷公司继续发展。
融资渠道的拓宽就是一个典型。《通知》放开了发债和ABS的渠道,但白雪梅强调,监管的放开并不意味着小贷公司就一定能通过这两种方式获得资金。只有经营状况良好的小贷公司才能获得市场的认可。
银行融资渠道的放开也是同理。《通知》第二十七条提出,银行可以与小贷公司依法合规开展合作,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融资。
乍一看,第二十七条延续了23号文中关于银行融资的规定。但白雪梅解释,当前,小贷公司从银行融资是有难度的。近年来,不少银行内部对小贷公司的融资申请不予准入,有些地方监管部门也向银行发出风险提示,不支持向小贷公司提供融资。银保监会明文规定银行可以为小贷公司提供融资,有力地免去银行的后顾之忧。
但监管所做的,只是不再限制这条融资渠道。小贷公司是否能从银行获得资金,依然取决于自身的经营情况。
“监管和政策给了你空间,下一步就是市场是否选择你、支持你。”白雪梅解释,“你要想得到支持,一定要经营得好。”